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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芳律师
浙江-温州
从业15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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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法的个人体会
更新时间:2013-03-18

1、“常回家看看”入法----鼓励为主。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2、再婚配偶的继承权。

相关条文: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该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3、老年协会的作用:可以担任监护人,对赡养协议和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成为监护监督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条文:

第十九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赡养人、抚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二十四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监督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4、养老机构的认可:将以往的“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转变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总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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