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合同确认之诉的常见注意事项
合同确认之诉是指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确认所签合同是否有效的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合同本身。实践中,常见的就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律师办理时一定要认真谨慎,避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足或者经验欠缺而忽略某些重要事项,从而给当事人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笔者结合自己的体会,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在审查合同效力方面要谨慎注意。合同系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成果,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符合“契约自由”的市场法则,一般而言,有效大于无效。因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合同无效确认之诉委托前,一定要全面审查合同的条款,包括合同名称、签约主体,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的背景资料,要严格区分合同个别条款的无效和合同整体的效力问题,要注意合同无效从内容上看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对于违反管理性法规强制规定的,不能想当然否认其效力,比如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使违反了城市房屋管理法规,但并不能因此而无效,否则,将会作出错误的案件评估,制订和实施错误的诉讼方案和策略,导致委托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维护好其合法权益。
第二、诉讼请求提出要趋于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根本目的是由于自己法律知识欠缺,希望借助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达到最佳的诉讼结果,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一些律师认为这既然是合同无效所带来的自然处理结果,法院在审理时必然就会一并处理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的问题,因此,在诉讼中并未将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单独提出。而由于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所针对的仅是合同本身,这种请求权本身并不具备给付内容,法院在审查时,遵循“不告不理”的被动审查原则,法院只能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而不能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事项主动加以审查并裁决,因此,该案件裁决后,当事人还要通过另行诉讼方式实现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问题,这不仅极大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当事人时间,而且,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合同无效案件一般是按照合同标的金额收取诉讼费用的(虽然笔者本身也认为合同确认之诉属于非财产案件,应该按件收取诉讼费用方合理合法),当事人另行起诉时还要另外交诉讼费用,这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第三、诉讼时效审查问题。作为合同确认之诉,因其在未经过司法裁决前是有效的,当事人须要履行合同,因此,其本身并不存在时效问题。但如果法院生效判决合同无效后,要处理财产返还、赔偿损失问题时,特别是被告方,如果要求合同无效确认之诉的原告财产返还、赔偿损失时,则需要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主张,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2年内提起,而不是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之日起2年。律师在审查时一定要十分明白法律的规定及精神内涵,否则,将无法正确帮助当事人维护权益。
第四、损失计算问题。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涉及的损失赔偿只能是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可预期利益。比如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中,土地、房屋如果在主张赔偿时已经升值几倍甚至更多时,这属于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其前提必须是基于合同有效。在无效时,则不能够主张。另外,还要权衡双方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问题,正确评估己方责任,才能够使主张的赔偿数额趋于合法,不致于使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或者造成应获利益减少。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