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王建宁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一家公司,咨询:本企业打算实行“末位淘汰”,即:企业根据其企业经营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指标,按照该考核指标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量化排序,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包括调整岗位,调整薪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关心的主要是该“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法?
其实,在笔者担任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关于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是企业最常咨询的问题。而这些劳动法问题,最常常涉及的是关于解聘、调整岗位、调整薪资的问题。所谓“末位淘汰”,实际上也是涉及解聘、调整岗位、调整薪资。
末位淘汰并不是劳动法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管理上的一个通俗称谓。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提出了这种企业管理方式,是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因其具有积极作用,被许多企业采用和推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属于企业与员工协商变更的范围,因为工作岗位、薪资,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法定的理由,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况且,一般企业所谓的调整岗位、薪资,都是降低职级、降低薪资,员工必然不同意)。如果以“末位淘汰”为由而降低职级、降低薪资,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实行“末位淘汰”而淘汰、辞退员工,本质上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末位淘汰”不是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因此,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单位要承担为员工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约的赔偿金。
现实劳动关系中,企业往往适用劳动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