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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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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更新时间:2010-09-24

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电脑被攻陷,资料被盗取,隐私遭侵犯,可很多受害人敢怒不敢言。这是目前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在维权时的尴尬现状。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界人士表示,最主要的问题,往往出现在受害人自身上,他们害怕万一走到讼诉程序时自己的隐私遭到泄露,反而会弄得名誉扫地、进退两难,因此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显得畏首畏尾。
黑客正是抓住了受害人的这种心理,在进行网络犯罪时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网络侵权案维权比较难
刘志永律师告诉记者,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是隐私权的三种基本形式。网络侵权案在维权时,其困难程度要大于传统侵权案。
具体原因在于几个方面:一、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二、侵权主体复杂隐密;三、侵权后果难以估量;四、司法管辖不好定位;五、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如何能让读者简单明了地理解这些晦涩的法律用语?刘志永律师以导游李女士的遭遇进行了举例说明。
刘志永说,首先,李女士并没有将那名网友对她的骚扰、敲诈信息及时留存,这在日后的举证过程中,会有证据不足之嫌;其次,李女士害怕在讼诉过程中自己的身份被曝光,因此危及自己的声誉,所以,起初找律师咨询时还义愤填膺的她最终选择了放弃讼诉;第三,这次事件到底给李女士造成了多大伤害难以量化,法院在审理时不容易定夺;第四,此案调查取证时间会比较长,因此审理时间自然会延长。
以上特征在许多黑客盗取受害人信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中体现得更加明显,刘志永说,比如:一家企业因机密商业资料被盗而出现损失,这种案件调查取证更加困难、具体损失更难量化、维权成本较高,并且由于受害人担心诉讼时被盗取的机密被进一步扩散从而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往往选择放弃诉讼。

不要让黑客们肆无忌惮
受害者不敢讼诉反而壮了黑客的胆量,刘志永说,虽然遭到网络侵权的受害人通过法律维权时会遇到心理阻力和许多困难,但不能"因噎废食"而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更是明确了对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李女士的案件中,其实在讼诉过程中李女士可以不必到场,完全通过受委托的律师完成案件审理全过程。而且,这类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将会不公开审理。
那么,当类似李女士这样遭受到网络侵权并带有敲诈性质的案件发生时,受害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呢?刘志永给出了几点建议:
一、不要慌乱、及时报警。
二、及时留存证据。
受害人可以通过电脑操作系统自带的截屏功能或其他截屏软件,将黑客发送过来的带有敲诈、恐吓内容的信息保存下来作为原始证据。
三、及时向法律界人士进行咨询,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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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稿发表于2010年8月19日新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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