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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诉讼律师
吴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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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3年

真实案例: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分手后女方流产费用如何承担?郑小姐与肖先生两位年轻人均为某省在上海的务工人员,2006年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并同居生活。邮于二人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两年间郑多次怀孕,每次男方都借口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等条件具备后一定正式迎娶郑小姐,并称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后再生孩子,于是每次怀孕后总是哄骗郑做流产手术。后二地协商结婚事宜,但男方始终拒绝与女方去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支付因流产手术而形成的费用及流产对自己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诉讼代理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庭对郑的诉讼请求会部分支持,即对郑要求肖支付因流产而形成的费用的诉讼请求会支持,但一般判定二人共同承担。至于女方提出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则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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