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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方是否可单方面更改子女姓氏?
更新时间:2013-03-12

抚养子女方是否可单方面更改子女姓氏?

现实生活中,或因离婚的原因,或因抚养费及其他方面原因,会出现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而与另一方发生纠纷,并且,在办理离婚案件或者接受婚姻当事人咨询时也常会遇到这种变更子女姓氏的咨询,这一现象具有一定代表性,有必要进行正确的法律释明,以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子女姓名一般在其出生后不久就由夫妻双方协商定了来,这既是一种习俗,同时也充分反映了双方的共同意愿,是夫妻双方平等行使家庭事务处置权的一种表现,符合男女平等婚姻法则。如一方擅自改变,不仅违反了民俗,也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虽然《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子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这并不是擅自改姓的法律理由。从法律上看,其更多的是指向子女姓氏选择权利,其所针对的是我国数千年封建文化、法律糟粕所形成的男尊女卑,子女一般随父性的现实状况,所倡导的正是男、女平等的法律理念,即子女随母亲姓也合法,而不一定非要随父亲姓。其并未表明夫妻任何一方在未经他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擅自更该子女的姓氏权利。

尽管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可以作出一方不得擅自改姓的法律判断,但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错误理解法律精神内涵,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明确规定了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综上,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另一方同意下,是不能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的,如因擅自更改而发生纠纷的,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恢复。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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