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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维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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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律师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更新时间:2010-09-17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若干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充分说明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职工维权在经济发展当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具有重要意义,应该说该司法解释颁布的意义是积极的,但是也有不到位之处,未免留有遗憾。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这里暴露四个问题:其一,主张加班费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将陷职工于不利之地,使职工的维权更难。现实生活中所有单位的加班都是临时口头通知,没有任何的书面形式。所有单位的考勤表都是单位保存,职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言。所有的职工害怕打击报复,人人自危,谁敢主张加班费?谁敢为是否支付加班费和支付的多少讨价还价?这样的规定只会使职工的维权难上加难!

其二,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个人认为该条款纯属画蛇添足。

关于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是客观事实,每个单位都是这样管理,没有任何一个企业例外,既然是客观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是无需举证,最高院制定此条款的思路个人不敢苟同。

其三,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表达的过于含糊,不利于保护职工利益。不利后果的含义是什么?是否代表着企业要承担全部责任?既然是全部责任,还不如直接表达为:"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视为职工的主张成立,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相关费用"更为合理。这样的规定可以督促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使企业的每个行为都有章可循,有章可查,企业管理规范了,就不怕举证了。制定严格的法律督促企业规范管理,善莫大矣。

其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国家一直是这样对外宣传的,这是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心知肚明的,司法解释的定位是什么呢?该干活的没干,不该干的又干了,哈哈。立法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最大问题!

我期待着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这个期待是有希望的!因为我正看到广大的法律工作者一直努力的步伐!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感谢上级为社会进步做出的努力,只是希望国家前进的步伐能更大一些,知法、懂法的国家领导人能更多一些,美国的律师能当总统,我国为何不能呢?莱州律师林维强期待依法治国的中国崛起时代的早一天到来!

草草数语,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莱州律师与您共勉!

林维强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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