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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抚养费——开辟维权新途径
更新时间:2013-03-10

婚内抚养费——开辟维权新途径

提到婚内抚养费,大多数人比较陌生,甚至包括律师,其实,只要我们留意,不难发现生活中出现丈夫或者妻子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而配偶一方仅凭个人经济能力又难以抚养的情况,由于是在婚姻存继续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用纠纷,因而也可以称之为婚内抚养费。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一提到抚养费用问题,一般都是在离婚时才涉及,而且具体法律条文也都特指该时段。因而,婚姻期间,能否主张抚养费,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更是缺乏此类判例,不容易判断和操作。

但从2011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婚内抚养费的主张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继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今后,婚姻存续期间如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即可以诉讼要求其支付,而不必一定要通过离婚途径才能追索,这对于不愿意离婚的当事人而言,增加了维护自己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渠道,即可主张婚内抚养费。

桂林律师 刘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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