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探析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法律途径
谢新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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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当今,随着离婚诉讼的不断增加,在很多案件当中都涉及到亲子关系的确认,有怀疑孩子不像自己亲生、心存猜忌的父亲;有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心存猜忌的父亲;深受委屈的母亲;也有非婚生子女的确认,往往有一方当事人举出相应的证据,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此举有伤自己的自尊心和怕给孩子造成心灵的创伤而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或者基于其它一些原因拒绝亲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批复,在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该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亲子鉴定须由双方自愿才能启动鉴定程序,当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对于是否应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不能仅依据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直接进行事实上的推定,另一方面,也不能概括的因为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完全是享受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第二、申请亲子鉴定方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长期两地夫妻分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原因事实。只有对这些有证明力的证据进行分析,按逻辑推理形成合理怀疑,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因此这些证据也是构成进行亲子鉴定的辅助性渊源,这样才可以有效防止亲子鉴定被当事人不加选择地滥用。
  第三,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问题,子女是无辜的,做亲子鉴定往往给其带来思想包袱,故应从有助于和睦团结、社会风尚、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从严掌握。有时应从保护亲子的稳定性出发,而使父母履行其经济和非经济的义务,可以有理由地拒绝一方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
司法实践当中,在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里同时也应注意,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原夫妻双方的隐私,对孩子今后的成长及生活可能不利,因此在审理时应依法不公开审理,有关鉴定报告应予保密,在有关的法律文书的表述中应注意措词,对此类案件应尽量做调解工作,尽可能地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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