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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案专业律师电话深圳离婚股权分割
吴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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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3年

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挂名方属于股东,非挂名方属于隐名股东,这些在实务案例处理中没有什么异议。但在离婚中处理公司股权时由于公司股权价值的动态属性,加上公司法对股权转入的相关限制,分割时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在此提醒离婚夫妻在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中注意以下两点:1、客观正确评估股权价值。夫妻离婚之所以对股权分割出现不统一意见,根本原因就是获得股权方害怕股权价值高估,失去股权方怕股权价值低估。高估和低估均会损害一方利益。故解决股权分割的首要问题是客观公正的评估股权价值。2、尊重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统一,并不是简单的资金的结合,它是股东之间基于信赖利益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公司人合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股权转入作出了详尽规定。相互之间缺乏信赖利益的股东之间的结合很可能全损害公司的价值进而减少自己公司股权。只有在深刻理解上述两点后,离婚双方当事人才可能清醒理智地划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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