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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能否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更新时间:2013-03-09

分居能否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基本知识普及

也许是婚姻法知识普及不够深入的原因,在笔者办理的众多离婚案件和接受的咨询中,常有当事人提出这种婚姻法常识问题,甚至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常采取这种方式以希望能够达到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因此,及时普及这一法律常识十分必要。

所谓分居,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开生活,停止性生活,经济分开,互不关心帮助,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些特定义务但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行为。从以上分居的法律概念来看,分居只是致使夫妻双方暂时停止了履行相互生活时的基本义务,会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是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时越长,客观上导致双方长时间缺乏沟通、交流,丧失修复感情裂痕的机会,势必会加大对夫妻感情的影响程度,当长达一定时间后,因累积加深原因,夫妻感情受影响程度会发生从量变到质变的裂变,从而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基于夫妻感情属于抽象的范畴,不容易实际掌握和判断,但人民法院判案又必须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标准,因此,综合我国国情、夫妻生活等情况,〈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即规定了2年时间节点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界限标准。只要因感情不和分居达到该期限标准的,即具备了判决准许离婚的条件。

婚姻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至于离婚的方式,〈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只是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法定解除婚姻关系方式,并无其他方式,即当事人无论感情是否破裂,要解除婚姻关系时,只能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协议,或诉讼,只有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准许离婚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从法律上真正解除。

综上,分居只能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能够达到离婚的条件,但是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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