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郭向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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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55人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

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

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

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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