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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续)
更新时间:2013-03-03


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500元,增刑期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万元,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第二十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挪用资金罪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500元或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一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6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二十一节 敲诈勒索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基准刑为管制刑;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基准刑为拘役刑;6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敲诈勒索数额2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4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二十二节 妨害公务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一)
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一般的;



(二)
妨害公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增加刑期六个月:



(一)致执行公务人员轻伤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三)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节 聚众斗殴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聚众斗殴一次,首要分子,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基准刑为拘役刑或者管制刑。



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1次或轻伤每增加1人,增加刑期六个月;轻伤每增加1人,增加刑期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七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增加刑期一年;轻伤每增加1人,增加刑期九个月;轻微伤每增加1人,增加刑期三个月。



第二十四节 寻衅滋事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一年。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刑期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第二十五条 赌博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一百三十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一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掩饰、隐瞒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涉案车辆1辆或价值10万元,从重5%



第二十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50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150克以下,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5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200克以下,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0克以上,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50/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100/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片剂25/片规格的1万片以上,50/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针剂50/支规格的1000支,100/支规格的500支;片剂25/片规格的2000片,50/片规格的10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增加1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增加6克、度冷丁(杜冷丁)增加30克(针剂50/支规格的600支,100/支规格的300支;片剂25/片规格的1200片,50/片规格的600片),增加刑期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四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妇女、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50/㎎支规格的700支,100/支规格的350支;片剂25/片规格的1400片,50/片规格的7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增加18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增加0.8克、度冷丁(杜冷丁)增加4克(针剂50/支规格的80支,100/支规格的40支;片剂25/片规格的160片,50/规格的80片),增加刑期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五条【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度冷丁(杜冷丁)35(针剂50/支规格的700支,100/支规格的350支;片剂25/片规格的1400片,50/片规格的700)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组织、强迫卖淫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组织他人卖淫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强迫卖淫一人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每增加一人次的,增加刑期二年。



组织、强迫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



第一百三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每增加一个情形,增加刑期二年:



(一)组织幼女卖淫、组织卖淫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期徒刑、死刑量刑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基准刑为死刑:



(一)组织、强迫多名幼女卖淫或者造成幼女重伤、死亡的;



(二)强迫他人卖淫10人以上或者10次以上的;



(三)强奸多人或者多次强奸他人后迫使卖淫的;



(四)造成多名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第一百四十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二)有多次协助行为的;



(三)协助组织幼女卖淫的;



(四)曾因协助组织卖淫受过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



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具有前款情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增加1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二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一人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每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三条【重处特别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20%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行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20%



第二十九条 贪污、受贿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贪污、受贿数额5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5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五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贪污、受贿数额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5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六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贪污、受贿数额1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处特别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从重处罚10%



第一百四十八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一)犯罪数额10万元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犯罪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赃款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第三十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3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8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五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一条【重处特别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10%



第一百五十二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一节 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一年:



(一)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那个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 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二年。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第三十二节 玩忽职守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第三章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419公布的《泰州市刑事审判量刑指导意见》不再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意见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法律有新的规定或在某一时期有专项政策性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意见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人民检察院、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司法局;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制定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量刑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独立审判】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刑罚裁量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条
【量刑程序相对独立】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等阶段,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三条【量刑公开】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做到量刑庭审公开、量刑理由、量刑结果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量刑参与和量刑辩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五条【量刑情节庭前审查】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审查是否附有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对起诉人认定被告人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或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具有法定量刑情节,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或建议进行补充侦查。



第六条【量刑情节告知】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被告人说明起诉书认定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询问被告人有无其他量刑情节。



第七条【庭前调查评估】对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刑罚、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要对案件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一般委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就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经济状况等作出综合评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直接向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社区就上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为了查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允许使用能够反映被告人一贯表现或者特定品行、品质的证据。



第八条【量刑程序适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依法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出于自愿且知道认罪后果的基础上,在查明定罪事实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等争议问题进行。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被告人认罪但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分别查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第九条【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中,在查明定罪事实后,应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进行调查,分别查明对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自诉人举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



4)出示庭前综合评估报告、调查笔录;



2)、(4)并非量刑事实调查阶段必要内容。但是,如果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有庭前综合评估报告、调查笔录的,应当在这一阶段进行调查。



第十条【量刑事实证据搜集申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依法调取证据。



第十一条【刑罚适用的量刑格】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控诉方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后,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在量刑辩论阶段,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应当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新的事实、证据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十二条【刑罚适用的最后陈述】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陈述。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量刑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量刑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的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十三条【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合议庭量刑时,应做到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后,人民法院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量刑情节尚未查清的,应当依法查明有关事实。在必要时,应当通知控辩双方到庭查明有关事实。



第十四条【量刑情节的定性、定量分析】合议庭评议时,在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应就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照本院《量刑指导意见》,逐一确定量刑情节从重、从轻的比率,综合确定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上述对量刑情节的分析,应有书面材料附卷。



第十五条【法律文书量刑释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2)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



3)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判决宣告量刑释明】一审宣判时,审判人员应就被告人的量刑理由、法律依据等,对照《量刑指导意见》,向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等作出法律释明。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条【全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以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十八条【量刑特定审查】对被告人、自诉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仅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或畸重为由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着重审查原判决的量刑是否适当。



第十九条【二审量刑审查内容】二审中对量刑的审查,主要依据法律并参照《量刑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选择的量刑幅度是否正确;



2)确定的基准刑是否准确;



3)量刑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量刑要素的确定是否全面、恰当;



5)量刑的方法、步骤是否科学;



6)宣告刑是否适当;



7)量刑程序是否公正、规范。



第二十条【二审庭审】对被告人、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中发现新的量刑事实、证据并可能定罪量刑的,应开庭审理,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量刑对二审裁判的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从重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导致量刑畸重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判决认定的从轻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导致量刑畸轻的,二审法院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条【二审程序参照】二审认为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应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审程序中其他有关量刑问题的庭审、法律文书制作、法律释明等,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再审程序中的量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意见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法律有新的规定或在某一时期有专项政策性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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