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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文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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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13-02-28

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了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一方的保命钱,是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将导致领取养老金的一方出现生活困难。还有人认为,基本养老金和工资一样,都是夫妻双方的收入,在夫妻一方退休而另一方在职工作的情况下, 既然工作一方的工资收入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退休一方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显然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才能显示出公平合合理的。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作为不能领取工资的替代收入,也是一方的收入,将其列入夫妻共同财产是符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的精神,既然养老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认定的),则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养老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退休年龄,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由于双方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是明确的,即平均分割即可:由领取多的将多出得差额给予对方即可;一种是一方已退休,一方仍在工作,退休的已领取的养老金平均分割,未退休的已其现有养老金总额为基数平均分割;一种是双方均未退休,以双方现有养老金账户总额为基数,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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