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段书予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3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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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必读——城市拆迁,依法维权之艰难
更新时间:2010-10-06

近年来,全国各地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工作如火如荼、轰轰烈烈,由此而引发的城市拆迁冲突,直追农民负担、企业改制、下岗失业成为群众上访的又一大焦点。本文拟就河南省许昌市文峰广场(现更名为文博苑)项目拆迁安置工作及段先生的依法维权、抗争之过程,说明当 *** 的情况下,依法拆迁是个梦,只有依法拆迁、公平补偿安置,才能在拆迁工作中构建和谐社会。


进入21世纪后,全国各地党政官员在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中逐渐悟出了“经营城市”的内涵、外延。河南省许昌市党政领导,深刻领会了“经营城市”理念后,决定于2001年政府财政不花钱,建设几个大型城市公共工程(路、桥及广场),即能美化城市面貌,又能显示党政领导政绩。

当时的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酝酿修订。许昌市仍在执行1998年公布的一个修改后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了在旧城区建设大型城市公共工程(路、桥及广场),政府财政不花钱的目的,许昌市政府学习外省市经验,将建设项目与周边的房地产开发捆绑在一起,这样可以吸引开发商投资建设。

由于政府不花一分钱建设公益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当然来源于开发商。于是开发商与政府的总体目标——美化经营城市是一致的。政府决策自酝酿到拍板,此时已是2001下半年。同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在拆迁安置补偿方面更加尊重和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如果国务院新条例实施,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将会随行就市增加。对开发商来讲,执行新条例将会增加其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资金支出。

为达到使开发商少花钱的目的,许昌市政府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赶时间,争速度,尽快在国务院新条例施行前发布文峰广场拆迁公告。这样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就有理由依照1998年许昌市政府制定的货币补偿标准。

由于金融行业的大力支持,开发商承担拆迁安置补偿费没问题,但对于动员被拆迁人尽快搬迁却比较头痛。于是,政府和开发商各有分工:开发商有偿委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设立的动迁服务中心,由动迁中心负责与被拆迁人打交道,开发商只负责货币补偿。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象全国其他地方政府一样,许昌市建委早就设立了动迁服务中心(有些地方的中心还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动迁服务中心接受拆迁委托。由于动迁服务中心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带有浓厚的官方背景,所以,动迁服务中心以政府名义与被拆迁人打交道工作难度会小。

2001年9月26日,许昌市政府建设项目文峰广场拆迁公告发布后,政府就召集全市涉及拆迁区域居民所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负责人会议,要求层层有人抓,户户(被拆迁户)有人包,对被拆迁人及其亲属做工作,施加组织压力,尽快按照几年前的货币补偿标准签订协议,搬迁腾房。于是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领导出面向被拆迁人施加压力,以停职、免职、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下岗等手段恐吓、要挟被拆迁人及其直系亲属。有某企业领导多年前在拆迁区内盖了一座楼房,对其进行动迁的领导威胁要查一查他盖此栋楼自己花了多少钱,因该企业领导不可能没有违法违纪污点、把柄,原先还想抗争的该领导改变主意,乖乖地在低价补偿的协议书上签了名。

为鼓励被拆迁人早签协议,早搬迁,动迁中心对按其要求期限搬迁的居民,按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奖励50元补偿款。

对剩下的不多的想坚持抗争的被拆迁人,动迁中心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与其单独协商:或多计算被拆房屋几个平方米,或提高被拆旧房折旧等级、或答应其某些小要求,或以将出动警力强行拆迁恐吓等。总之,动迁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胡萝卜加大棒,软硬兼施,不择手段,甚至采取停水、停电,砸门窗玻璃等驱赶被拆迁人屈服。

按照许昌市1998年修改发布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如果被拆迁人的砖混结构房屋(一般三层以下)十成新,仅补偿360元/平方米,而被拆迁人的回迁要求大多被拒绝。即使答应个别回迁,开发商卖给被拆迁人的三楼以下住宅达千余元/平方米,甚至价格更高。

有些被拆迁人的临街房用于经商,出租做店铺,开发商拆其营业房却按住宅房予以货币补偿。即使在原处重新建营业房,也不答应被拆迁人产权置换营业房。由于可做店铺的营业房与住宅房售价悬殊,各地开发商一概不同意与被拆迁人进行营业房产权置换,宁可以其他方法安抚被拆迁人。

作为文峰广场拆迁项目被拆迁人的笔者(汉族,中 *** 员 ,大学文化。1976年底入伍,1986年底转业到许昌市某机关做政府公务员。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1993年——1995年在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做执业律师。2005年在公务员岗位提前退休,加盟河南天时达律师所,重新注册执业律师),研究了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后,认定许昌市的拆迁安置补偿违法错误。实际上,几乎全部被拆迁人都能判定许昌市文峰广场拆迁项目的安置补偿违法错误。但是,在动迁服务中心的软硬兼施、威逼利诱(早签协议早搬迁有奖励)、分化瓦解、各个击破下,或者感觉与背后有政府作后盾的开发商抗争无济于事,或者感觉抗争的成本较高等等,无奈被迫签了协议。在此情况下,笔者决定:为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证明许昌市文峰广场拆迁项目的安置补偿政策违法错误,我必须依法抗争、依法维权!我不下“油锅”谁下“油锅”?!于是,笔者顶住动迁中心的欺诈、威逼、恐吓等,也顶住了来自工作单位领导施加的压力,拒绝在低价安置补偿的协议书上签字,等待政府主管机关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我才能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这样,诉讼成本才最低。我可以通过一审、二审、再审,把官司打出许昌市,直至申诉到省高院来依法维权。即使花上几年时间和心血也无妨!

与此同时,许昌市文峰广场项目拆迁工作遇到市区内塔湾村民的集体抵制。动迁工作人员不再积极督促,拆迁进度缓慢。

见拆迁工作几乎陷于停顿,2003年1月,笔者执笔书写了标题为“许昌市政府和开发商违法拆迁补偿 坑害被拆迁人”的情况反映。文中讲道:“被拆迁人不是不愿搬迁,是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办事,为维护开发商及拆迁管理部门的不正当利益,不适时调整、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积极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现在,许昌市的部分被拆迁人仍在自发抵制、抗争。望社会各界关注此问题,制止纠正许昌市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违法拆迁的错误做法。”该情况反映分别递交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许昌市人大及省内外新闻媒体。但后来无任何反应。

许昌市政府急为开发商所急,想为开发商所想,决定选塔湾村几个被拆迁人作典型,“杀鸡儆猴”。2003年非典期间,许昌市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未经行政裁决就下达强制拆迁决定书。同年4月30日,又调集上百名警察、几十名法院法官、上百名行政执行人员及推土机、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该村几户被拆迁人的房屋强行拆迁。当时,市政府还出动宣传车,高音喇叭告知被拆迁人及围观群众:“被拆迁人如果对政府的决定有异议,可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日的强行拆迁行动受到塔湾村民的集体抗争。但结局是:四位村民被抓走,房屋被强拆。被抓走的村民被以阻碍执行公务分别治安拘留10余天。

塔湾村被拆迁人文女士等人不服许昌市政府的违法强行拆迁行为,在自家房屋被强行推倒后,即将许昌市政府诉至许昌市中级法院。

2003年夏季,笔者周围的被拆迁人大多已搬迁。动迁中心派人暗中停水并切断照明线路。笔者找人将电路接通,生活用水从附近提水解决。由于笔者等几户住在一片狼籍的被拆迁工地,周围垃圾遍地、气味熏人。当时不清楚许昌市的哪个部门裁决,笔者多次向动迁中心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政府裁决,得不到响应。对政府久拖不裁,笔者感觉是开发商及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担心裁决过早,会引起其他被拆迁人效法。

见笔者要求政府裁决的态度比较坚决,开发商最后一次派其高层领导副总经理面见笔者,问笔者有什么要求尽可以提出。并许诺笔者的被拆房屋折旧程度可提高一成。这意味着笔者可以在原补偿金额基础上多领取四千多元。这位副总还告诉笔者: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这是最后一次机会。笔者明确告诉这位副总:“为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证明许昌市文峰广场拆迁项目的安置补偿政策违法错误,我必须依法抗争、依法维权!我不下“油锅”谁下“油锅”?!”该副总悻悻而去。

见笔者软硬不吃,无奈的开发商才将与笔者的拆迁纠纷申请行政裁决。2003年7月7日,许昌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派人到现场对笔者的被拆房屋进行了勘验。并通知笔者第二天上午参加裁决前的听证会。听证会上,主持听证的拆迁办官员还拿出以前市民状告拆迁办,一审市民败诉的魏都区法院判决让笔者看,以图动摇笔者诉至法院取得胜诉的信念。

2003年9月,许昌市拆迁办终于下达了裁决书:依照2001年11月1日已废止的国务院老拆迁条例及许昌市1998年修改公布的低价补偿标准,对笔者的拟被拆房屋作出货币补偿裁决。并要求笔者接裁决书后5日内腾退被拆房屋。

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于是,笔者接到盼望已久的不公正裁决书后,第二天就搬离了几乎无法居住的拟被拆房屋,并将房门钥匙交给许昌市拆迁办。后按裁决金额领取了拆迁补偿费。

2003年9月,许昌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起草的《许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许昌日报》公布,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最后一条的恶“法条”是:“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因为,它违反了国务院新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建设部建住房(2001)161号《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后面会有详细论述)。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许昌市政府为了使开发商少花钱及政绩、形象工程尽早开工,拒不执行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拒不及时制定并公布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拖至2003年10月21日,许昌市文峰广场项目拆迁工作基本完成时,才在《许昌日报》第四版公布了市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的极不公平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其中十成新砖混结构补偿价为440元/ 平方米。而当时许昌市的商品房价格已达1000余元/平方米。

看到报纸公布的这一货币补偿基准价,笔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上级政府“撤消许昌市政府发布的许昌市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责令许昌市政府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发扬民主,征求民意,制定公布相对公平、公正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不出笔者所料,该复议申请如泥牛入海。但笔者对复议行为并不后悔,因为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我已做出了我应作的努力。

2003年11月,不服行政裁决的笔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主体为许昌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笔者只能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这就意味着笔者的不服裁决行政诉讼案,二审也得在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

笔者在诉状中诉称:2003年8月许昌市拆迁办依照2001年11月1日已废止的国务院老拆迁管理条例及许昌市政府1998年公布的低价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额是错误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新条例及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裁决。笔者的诉状还有这么一段话:“‘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大量严重腐败现象’(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2003年9月18日语)。遏制此方面的腐败蔓延,挽救即将踏进腐败深渊的少数党政领导干部,既需要各级政府在政治层面努力,更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敬畏法律的政府不是人民政府,不敬畏法律的官吏不是人民公仆;勾结官吏、坑国害民肥自己的商人是奸商,践踏、玩弄法律于股掌、坑国害民肥自己的官吏就是 *** 污吏。为维护本人及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被告及被告所代表的许昌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抵制腐败,请人民法院站在司法为民的高度依法公断。”

此篇诉状作为范文被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收入其网页后,北京秦兵律师等网友建议我发动人大代表关注、监督此案及许昌市的违法拆迁事件。

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我将本案诉状等材料送交给工作生活在许昌市的几位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还将材料送到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选工委,希望他们帮助转交人大代表,请他们旁听本案审理。有一位区人大代表会见了笔者后表示,开庭时尽量到庭旁听。一位省、市人大代表还专门约见了笔者。听完情况介绍,这位代表表示:我们人大代表个人监督力度有限。等到省里开会时反映一下此事。

2004年2月9日法院开庭时,人大代表没有一人到庭旁听。但参加旁听的被拆迁人有近十人,开发商和动迁中心派了不少人员旁听。

庭审中,被告拆迁办辩称:国务院新条例于2001年6月发布后,建设部下发了建住房(2001)161号《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该通知第六条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指出:“《条例》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按照法律不溯及既住的原则,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许昌市文峰广场拆迁项目开始拆迁时间是2001年9月26日,是在国务院新条例实施前,所以,该拆迁项目的货币补偿安置应依照国务院老条例和许昌市政府老拆迁管理办法及1998年许昌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

笔者对被告的答辩予以了驳斥:建设部161号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要在《条例》实施之前作出规定。”该通知第六条还有一句话:“对《条例》实施前已经申报,需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原则上要能够在11月1日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被告许昌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建设部文件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文件的完整精神——解决新《条例》发布施行之日四个多月期间的新老《条例》衔接问题。法律虽然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施行之日生效是不争的事实。许昌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3年8月20日下达裁决,送达笔者的时间是2003年9月5日,此后笔者的房子才拆掉。国务院新条例实施后近两年才拆迁的房屋依据新条例处理拆迁纠纷是不容置疑的。另外,文峰广场项目的拆迁许可证早已于2001年12月30日作废。

前几年,在许昌市被拆迁居民中流传这么一种说法:许昌市党政领导早已向许昌市辖两级法院打过招呼,凡是被拆迁人诉政府的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一起也不能让被拆迁人胜诉。

另外,塔湾村文女士等人诉许昌市政府违法拆迁案在许昌市委托不到律师。因为在文峰广场项目动迁工作开始前,许昌市党政领导已通过市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打招呼:不要受理许昌市的拆迁案件!

在笔者诉拆迁办的案件审理期间,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文女士等人诉许昌市政府的拆迁案件判决已下达:维持许昌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文女士等人不服许昌市中院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此后不久,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笔者诉许昌市拆迁办行政诉讼案也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笔者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至许昌市中级法院。

2004年3月,文女士等人诉许昌市政府一案,经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许昌市中院判决;二、确认许昌市政府2003年4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责令许昌市政府依据国务院2001年6月公布的新《条例》处理文女士等人的拆迁安置问题。

该判决送达当事人不久的同年5月,许昌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对笔者诉许昌市拆迁办一案研究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时,笔者才确信:同一拆迁项目的不同原告,官司打不到省高院,行政违法裁决不可能得到司法纠正。

在此期间,央视《时空连线》节目自5月13日、14日连续报道了湖南嘉和拆迁事件。嘉禾县政府打出了“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还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两停”的株连政策。160名公职人员因为是被拆迁户的亲属而受到牵连,11名公职人员因亲属是被拆迁户而被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该事件惊动中央高层。5月24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带领中央调查组进驻嘉禾。自此,轰动全国的湖南嘉禾违法拆迁事件在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全国新闻媒体的连续炮轰下,得到了制止和纠正。

几乎与此同时的2004年5月20日上午,许昌市文峰广场项目区域一单位家属院两次发生强行拆迁事件。当地拆迁办和开发商在没有和被迁户协商好赔偿的情况下,动用警力施行强制拆迁。一位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户说:“这里是市重点工程,任何人不得阻挠拆迁,我们是代表市委、市政府执行拆迁的,现在院内的无关人员开始离场了。”随后院内的人员被强行驱赶后,拆迁办调来的两台挖掘机开始对没有搬迁的两户实施扒房作业。

事件发生时,被拆迁户对这种强拆民房的行为极为不满,打电话将此事反映到河南省委办公厅和省市两级信访办,有关部门答复了解后处理。无奈他们又拨打“110”进行求助。“110”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强行拆迁行为也没有进行制止。几个小时后,两幢民宅楼化为一片瓦砾。

据了解,该单位家属院内被拆迁办和开发商视为“钉子户”的12户,以高于已搬迁的其他住户的补偿标准(即同意返迁,搬迁多少平方米返迁多少平方,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计价)也搬离了家属院。剩下两户,由于没有得到合理补偿仍不愿搬迁。于是,发生了5.20的强制拆迁事件,除许昌市及省内的新闻媒体外,中央及外省市的媒体对此事件予以了报道,揭露。

2004年,塔湾村的被拆迁人由于阻拦拆迁又有四人被处治安拘留。

2004年6月初,笔者向许昌市中级法院递交再审申请。考虑到笔者的案件是中院审委会研究后做出的判决,笔者向中院立案庭长建议:请尽快给我下达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该庭长答复:还是让审委会再议议。

后来,笔者不断到中院立案庭催案。还将收集到的省高院审理的文女士等人诉许昌市政府案终审判决书作为参考依据递交中院立案庭。

见我的申诉近十个月无进展,2005年3月10日,我写了“司法不作为 害了当事人”的材料,向许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许昌市中院久拖不审查、不答复笔者的再审申请,请人大常委会督促许昌中院。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接待了笔者,几天后答复笔者:要我提交一份申请再审材料,法工委批转中院督办。笔者明白了:笔者告许昌中院司法不作为的文字材料市人大不便于批转,笔者申请再审的材料市人大能够批转。这样的材料批转会有多大力度?笔者怀疑。于是笔者不再找市人大法工委要求监督了。

不久,笔者又到许昌中院催案时,得知许昌市中院立案庭研究后,决定对笔者拆迁案调卷审查。

2005年3月,开发商组织、雇用保安打伤了自行维权的塔湾村被拆迁人,拒绝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引起塔湾村民愤怒。村民为讨公道将受到伤害的村民抬到开发商售楼部,一时引起围观众人堵塞交通。警方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刑事拘留五人,其中有一名女村民。后来,这五人还被游街示众,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缓刑。通过这次事件,塔湾村民集体抵制违法拆迁的勇气、劲头被 *** 下去。

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接待——审查——受理——立案再审无期限规定,法院久拖不立案,同样是严重的司法腐败。面对申请再审如此缓慢,笔者又找到许昌市拆迁办工作人员谈省高院纠正文女士案判决。希望拆迁办主动纠正其错误裁决。该拆迁办负责人说:“在许昌市中院终审判决(笔者诉拆迁办案)未撤消前,我不能说拆迁裁决错误。”

真是急病遇到了慢先生。通过中院调卷、听证、合议、审委会研究等程序,笔者申诉一年多后的2005年8月底,许昌市中院立案庭才给我下达“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我深感受到了许昌中院立案庭的捉弄——故意拖延时间!

此时,笔者已从许昌市公务员岗位提前退休,加盟律师事务所。

这真是应了几年前许昌市老百姓的传言:在许昌市,老百姓告政府的拆迁案件,一起也赢不了!无奈的笔者只好于2005年9月初向河南省高级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作为执业律师,笔者不知道本人诉许昌市拆迁办案件何时能够得到纠正。我相信这一迟来的公正总有一天会到来!当然,我更明白: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我在想,这就是2003年4月30日许昌市政府调动大批警力、法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对塔湾村文女士等强行拆迁时高音喇叭宣传的:“被拆迁人如果对政府的决定有异议,可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幸亏笔者是法律工作者,打官司不需要花钱委托律师,选择行政诉讼又花不多诉讼费,依法维权两年多,屡败屡战,仍充满信心。如果是其他不懂法的老百姓依法维权,与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展开一场拆迁诉讼大战,成本、挫折……我不敢想下去。

以人为本,意在关注民生;民主法治,着眼社会公正。和谐社会,是一部中国发展的交响曲。借用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中的话:“中国认为,和谐世界应该是民主的世界,和睦的世界,公正的世界,包容的世界。”笔者认为:党为新形势下的社会树立的科学发展观,它的追求是一个民主的中国,和睦的中国,公正的中国,包容的中国。在这样的一个中国里,提倡的是正义、尊重、诚信、宽容、友爱等价值观念,而这些观念也必须在本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语境里书写。而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大课题,一个关键就是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笔者是许昌市违法拆迁的受害者。类似笔者的被拆迁人越多,和谐社会的建立越迟到。

2007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对笔者的申诉案进行了听证。2007年8月,省高院立案庭研究后下达裁定:指令许昌市中院再审。2007年10月26日,许昌市中院审监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合议庭征求各方是否同意安置补偿的调解,笔者表示:希望依据国务院新《条例》得到产权置换安置。被申诉人、第三人开发商都同意协商笔者回迁事宜。许昌市拆迁办代理人说:被拆迁区域新建房屋已售完,没有房子了。笔者表示:市区其它区域的安置房屋也可以。该代理人表示:可以,可以。法官建议我们回去协商安置事宜。

后笔者多次到拆迁办催问,得到的答复是:开发商说暂时没房,再等等。

2007年11月27日,笔者收到了许昌市中院的再审判决: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这又是一个枉法判决。接到许昌中院的再审判决,笔者很快向省高院再次提出申诉。

续:2007年底至目前的维权过程


此后几个月,笔者不断催问,转眼到了5月。看到媒体报道河南省高级法院自5月份开展大接访活动日后,笔者参加了5月份的参访活动。因参访群众太多,约有3000人,第一天没有轮到。待第二天下午一点笔者再次参访时,接待活动已经结束。无奈,只好等待6月份的大接访日再去。

6月份的参访民众仍很多。早上8点多排队,头顶烈日到下午4点才坐到接待桌上,向接访法官递交申诉材料、陈述理由后,被告知回家等待。等待了两个多月后,省高院行政庭法官通知参加听证会。笔者按时参加了高院行政庭法官组织的听证会后,等了一个多月,得到的消息是:大接访活动后高院行政庭组织的听证会实际上是立案庭做的工作,不妥当。我应当还向高院立案庭申诉,由立案庭审查是否立案再审。这样,折腾了几个月,笔者还要向高院立案庭重新递交申诉材料(年初递交的申诉材料下落不明)。

2008年10月,笔者再次向高院立案庭递交申诉材料。接下来进入年底,春节前的催问没有什么结果。转眼过了春节,正月底,笔者开始催问本申诉案的进展。接收材料的法官答复,还没研究,让继续等待。到2009年4月下旬,笔者电话联系不上该法官了。经打听,得知该法官到北京最高法院参加接访了。无奈,笔者只好等待。又等了几个月,该接待法官才从北京回来上班。再次面谈后,该法官翻出笔者的申诉材料,答复:尽快研究决定。又等了个把月,得到答复,已报领导处,等待签字。等领导签字后,本案才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又过了几个月,进入了2010年春节后,笔者开始催问本案,直到5月份才从高院内勤处得知:最近才会分案件到承办法官。

2010年6月,高院通知召开听证会。笔者及许昌市拆迁办、开发商按时到高院参加了听证会。听证前,拆迁办负责人征求笔者意见,并口头表示回去做做开发商老板的工作,争取让笔者满意。听证会上,该负责人仍是信口雌黄,拒不承认行政裁决违法错误,要求高院驳回笔者的申诉。开发商代理律师与拆迁办的立场观点一致,双方一唱一和,甚是气人!

笔者根本不相信拆迁办会为笔者的利益去做工作。

2010年7月23日,省高院下达(2010)豫法行申字第017号裁定:决定立案提审本案。

至此,笔者认为,离纠正一、二审枉法判决、撤销许昌市拆迁办行政裁决的日子不会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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