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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涛律师
河南-漯河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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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激情辩护
更新时间:2010-08-25

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接受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为被告人谢XX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她的再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为履行好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开庭之前,我认真研究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谢XX。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发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仅对其量刑方面,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
(一)激情杀人的概念和特征。
1、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
2、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激情杀人的要件和特征。
1、被告人是因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杀人激情。
(1)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被告人和被害人结婚后至2006年情人节前,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此次返回只是想通过双方父母协商离婚事宜,并不是确定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预谋。
(2)由于被告人不能生育,且多方求医无果,日常生活中虽然被告人对相恋多年的被害人关怀备至,依然无法打消被害人离婚的想法。长期以来,被告人既对自己的病情感到绝望,又对被害人的负心怨恨,进而对未来的生活也丧失了信心,这种不良情绪日积月累,长期郁积在心中,无法排解。案发当晚,被告人本想找到被害人沟通,却遭到醉酒的被害人的无故殴打,其后又发现被害人私藏钱款和众多女人给被害人发送的暧昧短信,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心中长期积结的不良情绪瞬间爆发出来,为达到两人生死不离、永远在一起的目的,遂产生杀死被害人然后自杀的想法,并当即实施杀人行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激情状态作出下。
2、被告人的杀人激情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而产生。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
①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本案二审时谢X伟出具的证言,被害人多次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并逼迫被告人去做小姐。
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由于被告人无法生育,被害人曾有过和其他女人生育子女,并让被告人抚养的想法,被害人因此就在婚外寻找寄托和慰藉,与其他女人长期保持暧昧关系,还经常找小姐,甚至带小姐回家过夜。
③从北京回来时,被害人欺骗被告人,以买票后没有钱为由拒绝了被告人买礼物看望父母的正当、合理要求。
④案发当晚,被害人酒后无故殴打被告人。
⑤被害人违反了此次协商离婚期间不再和其他女人联系的承诺,依然和其他女人保持短信联络,维持暧昧关系。
(2)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被告人情绪爆发,产生杀人激情。
被告人在遭到殴打后,又发现被害人身上藏有钱款和众多女人发送给被害人的大量暧昧短信。被告人遂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在此心里状态下引导下,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越想越气",长期积聚的不良情绪瞬间爆发,被告人也在短时间内失去理智,并在情绪冲动之下产生杀死被害人然后自杀的犯罪意图。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被告人不良情绪积结和爆发,并直接产生杀人激情的原因。
3、被告人是当场实施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情绪冲动中产生杀死被害人的念头后,当即寻找作案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当场将被害人刺死。在受到刺激产生犯罪激情和实施杀人实行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差,被告人是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符合激情杀人"当场实施"的要件。
(三)被告人没有预谋杀死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盛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图财害命、报复杀人等有明显的区别。同时,激情杀人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属法定的减免处罚情形,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告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中没有离开犯罪现场,归案后以及在多次庭审中,都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悔罪表现明显。
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比悔恨,对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伤害也感到深深的内疚和自责,表现出了强烈的悔罪心里,并多次流露出(讯问笔录中有明确记载)希望自己被尽快判处死刑,与被害人同死的想法。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及其亲属曾明确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但因遭到拒绝,协商未果。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在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父母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羁押的被告人进行了看望和沟通,被告人也和两位老人达成一致,愿意在改造出狱后把他们当作自己的父母看待,并在他们有生之年尽赡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5、被告人因对被害人和婚姻丧失信心,对自己的病情和未来的生活感到绝望,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和起因是想和被害人永远在一起,虽然想法幼稚,但犯罪动机并不卑劣。
三、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又主动认罪,积极赔偿,悔罪表现良好,且具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综合本案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这样既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促使被告人积极改造,尽快回归社会,及时对被害人年迈的父母尽赡养义务。
辩护人:张军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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