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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亮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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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得
更新时间:2013-02-22

案件经过:

李某系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于2007年1月进入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成为其公司员工。2007年9月某日在去上班途中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宝山区某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次日上海市宝山区交警队做出黄某负事故全责,李某无事故责任的事故认定。李某事后委托本所专人就本案赔偿事宜全权处理。期间因为赔偿问题与对方协商未果后,遂将黄某和车主及某某保险公司告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95838.4元。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92723.4元。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的同时,为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我们向上海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其伤势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六级。由于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交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就李某因工致残六级工伤保险待遇等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15390元承担责任。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获得赔偿,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的权益,因此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提出“李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没有为李某在职期间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故李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公司自己直接全部承担。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为:“驳回诉请,维持原来裁决结果,用人单位承担李某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人民币215390元”。

案件分析:

一、李某在上班途中与黄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故向黄某等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的赔偿。系由于黄某对李某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此为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二、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职工缴纳保险费而发生的工伤事故,所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李某系因工致残,而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为李某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故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李某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三、李某在民事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关系方面,即在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根据我国现行两个部门法中之间并没有“二选一”的法律规定,即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方式的模式。从现行法律条款看,有关在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上,首先肯定了受害人对直接侵权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予以赔偿,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因工致残、死亡或职业疾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特点是劳动者在因工发生事故后的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本案中李某从民事损害中获得赔偿并不能减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的结果。

要特别说明的是,此类案件需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综合审查后方能获得最大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

本市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已有多年。但最近几年来,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劳动者因工致残或死亡事故频频发生;事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劳纠案件越来越多;致使劳仲委的此类案件越堆越高,且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结案;劳动受害者更是维权路“盲”茫!探其原因,就是不少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欠佳考虑,往往不为外来务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不少外来员工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认为社会保险看不见、摸不着,买不买无所谓。或是发到自己的口袋里划算,也不主动要求企业为其缴纳,以换取一份稳定的工作或更高的工资。其实社会保险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源对发生工伤损害或重大疾病的劳动者进行援助或补偿的重要救济途径。其中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参加社会保险既是违反法律,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不仅会给劳动者带来重大伤害,也使某些企业无力负担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得不到保障或补偿。对第三人直接侵权所造成工伤的案件,有些企业单位认为只要获得了第三方的赔偿,劳动者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些劳动受害者也基于此误解而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各省、市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维权诉请程序中均需寻求不同的部门,也适用众多不同的部门法律。所以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应该委托专业且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处理,以最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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