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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醉驾案律师二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2-1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及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担任李某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本案基本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除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外,未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

二、被告人李某事发至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案件经过,供词稳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

三、被告人在事发后已被交警部门重罚,如果法院仍对其处以重罚,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李某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触犯法律,请法庭考虑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悔过态度较好;并且该犯罪行为已经交警部门处以严厉处罚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对李某予以从轻、减轻判处,改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加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蓝曼律师

2013115

备注:该案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底作出二审判决。将原一审判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改判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即罚金刑方面减少了一万五千元。(文中李某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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