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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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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0-08-11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0-8-11 ]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8月3日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 日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一)业务指导

1.研究制定全省律师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掌握全省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全省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4.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5.指导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6.指导省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7.组织与境外政府间的律师工作交流与协作。

(二)资质管理?

1.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负责对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2.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核、批准、备案工作,负责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资格和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3.办理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工作。

4.负责对外国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核准的初审。

5.负责香港、澳门律师担任本省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本省律师事务所联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在本省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工作。

(三)执业监管

1.指导全省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管工作,负责省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

3.指导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负责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备案、公告工作。

4.指导对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办理。负责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

5.负责全省律师业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四)队伍建设

1.掌握评估全省律师队伍发展状况,指导律师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组织全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评先树优活动及表彰、宣传工作。

3.指导开展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4.指导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5.承办下一级律师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省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监督、指导省律师协会工作。

2.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一)业务指导

1.制定全市律师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全市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全市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4.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本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5.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6.组织指导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7.指导市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资质管理?

1.受理、审查拟在本市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

2.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的注销及变更事项的申请。

3.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及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

4.受理、审查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补发、注销申请。

5.负责省内跨市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三)执业监管

1.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指导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年度执业活动考核,对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抄送市律师协会,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3.承办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4.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四)队伍建设

1.掌握评估全市律师队伍发展状况,指导律师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组织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评先树优活动及表彰、宣传工作。

3.指导开展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4.指导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5.承办下一级律师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2.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一)业务管理

1.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4.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5.组织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6.组织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7.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资质管理

1.承担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的筹建工作。

2.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对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拟申请执业律师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对拟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转换执业机构的律师的有关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4.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等情况,负责收缴需要注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

6.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使用执业证书,对保管不善或者违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三)执业监管

1.负责所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

2.检查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3.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和纳税情况。

5.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6.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及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7.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相关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8.受理、调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市级律师协会处理。

9.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施整改的情况。

10.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清理和处罚。

(四)队伍建设

1.掌握评估律师队伍发展状况,指导律师事务所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评先树优活动和表彰、宣传工作。

3.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对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者联络员。

4.指导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5.组织律师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派出机构的工作。

2.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

1.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厅1998年6月12日印发的《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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