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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邦来律师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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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如何规避合同中的风险
更新时间:2013-02-07

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肩负着我国公路、铁路、 桥梁及其他重要建设项目的重任,而这些工程项目往往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过,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迫使许多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不得不参与到激烈而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来,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风险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市场竞争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较之其他合同所运用的程序更复杂,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也就更多,因此如何规避建筑工程合同中所要面临的风险对每一个国有大型建筑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就此问题笔者就所掌握的有关法学知识来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我们首先对普通合同风险进行一个简单的认识。一般来说,合同法对其定义有如下两方面:一是广义风险,广义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也就是主观原因所致,是可以避免的。也可包括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也就是客观原因所致,是事先未预料到的。二是狭义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也就是双方事先都未曾预料的。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风险绝大部分是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工程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主观类风险:这里主要是指不讲诚信的欺诈类风险以及对于某些合同订立的具体程序和所产生的后果认识不足。二是非建筑原因造成的风险:比如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的干扰。具体说来,要对合同风险加以防范和规避,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语言表达要做到绝对的清晰和严谨。语言是人类思维的载体,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语言文字表达清晰完善的建筑工程合同往往能够减少甚至防止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不能做到这一方面,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许多文字漏洞,一旦这些文字漏洞被对方发现就会引发对方提起诉讼,从而严重影响到自己的名誉。与此同时,即使自己本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是文字表达缺乏清晰性和严密性则会使自己处于一个“即使是有理也说不清”的尴尬局面,对诉讼的胜负以及索赔留下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合同语言表达清晰严密往往能够显示出一种严肃认真的合作态度,能够增强对方对自己的尊重和敬慕感,从而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极大地提高对方对自己的信任度,同时也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其次,应当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风险,在签署建筑工程合同前,必须要组建以工程经济专家和技术人员、法律顾问为主的合同管理机构。近几年来,许多建筑工程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前都要充分咨询造价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工程咨询机构,这些机构都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水平,他们往往会让那些建筑工程企业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增加对对方的索赔条款。鉴于此类情况,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在合同谈判前必须要具备一支与之相匹敌的专业力量,这就要求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的专业人员必须准确掌握我国现有的有关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条文(比如对建筑施工合同内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与验收、质量保修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这些内容都是缺一不可。)和各种标准工程类合同文本。对于涉及到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方面的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的基础上与对方订立合同。除此之外,在承揽国际工程项目时,要对现今国际通用的相关规章案例以及合同文本格式加以深入细致的研究。在建筑工程合同谈判阶段,机构专业人员要从法律法规上、工程质量上、造价上以及预防不可抗力等种种因素上认真研究该工程的具体性质。在遇到对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时,要本着追求最大利益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做到态度友好且据理力争。
再次,加强对合同签订对象资格的审查以及提前约定原则。众所周知,一个企业的运营必须要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以及相关业务资格,尽可能深入地对合作对象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资质评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如果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则绝对不能够与对方签订任何形式的工程合同。此外,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必须禁止某些虽具备资质条件的合作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工程承包方自行完成。另一方面,运用提前约定原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是关键。有的合作方的工程所需手续不全,如土地使用许可证等。在这种情况下,各类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就必须在合同中要特别指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此引起的损失也要由对方负完全责任。有的工程合作方希望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在整个工程竣工后分若干年交付工程款。面对这种情况时,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就必须在合同中加入要工程合作方寻找合适的担保人的条款。与此同时,把变更和索赔的条款加入到合同中也有利于防范和转移合同风险。比如对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的工程量的确定,以及对由此引发的工程价款的确定。这些因素都有利于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规避风险。另外,工程保险条款也应当尽可能加入到工程合同中来,虽然风险化解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但能够尽可能将自己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的途径仍然是风险转移,工程保险则是风险转移的绝好方式。
最后,重视把合同作为最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具有合同标的特定(即标的物为不动产)、合同内容复杂、工程价款巨大、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纠纷,便于合同顺利履行。即使一旦发生纠纷,此时合同则就是一个“强有力的书面证据”,严格说来,书面证据都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关于这个话题我们必须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应当是原始的(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复制品最好不要用),因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很可能认为复印件或其他复制品系伪造或是被篡改过,说严重点,没有原件的工程合同就等于是一叠没有任何用处的废纸。不过在实际情况中这样的现象仍然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国有大形建筑工程企业为了能使自己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占据一个有利的位置,那么企业中的相关人员就必须保存好工程合同的原件以便保持书面证据的原始效力。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密切联系实际,要在以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切忌渗入任何欺诈虚假内容,一旦这些内容被揭穿,不仅会极大地损害企业的信誉,更为严重的是,这样做会直接导致一个企业走向破产灭亡。第三、内容明确、盖章、签字这三要素非常重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合同末尾的盖章和签字的效力,关于此问题说实际一些,这二者关系到几乎所有大型建筑 工程企业的利益,其实际的效力几乎完全等同于合同内容,切记不可忽视。
总之,一个大有发展前途的国有大型建筑工程企业一定要在以遵法守法为前提的情况下发挥自身的优势,才能使其在当今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与此同时,在深入研究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条款的基础上,认真对待有关合同方面的签署,尽可能使企业避开风险,少受挫折,少走弯路。但“天有不测风云”,如一旦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遇到风险时,就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认真商讨并制定相应对策,开动脑筋,集思广益,尽可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或将其化解,使企业能够顺利稳定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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