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仕菊律师
贵州-贵阳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初探
更新时间:2013-02-05

摘要:法律事实的情况不完全同于案件事实,因此疑罪的产生就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由于社会关系存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在适用和认定上会有一定困难,从而产生疑案。可以说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其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裁判规则关系密切,其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集权特征,疑罪的处置应当遵循慎刑原则。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此目的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传统;刑事诉讼;疑罪

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一般地讲,就是对犯罪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犯罪嫌疑,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传统司法文化历代司法制度在进行疑罪判断时,根据当时的历史需要在处理疑罪的问题上各有不同特色,运作法律知识多元分析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对疑罪的处理可以以史为鉴,对今天的疑罪处理找出正确的方法大有益处。

一、疑罪的产生和有罪推定原则

  疑罪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事实认定上出现的问题,诉讼活动通过对犯罪案件的历史性回溯,探求案件的真实性,这种回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处理。在古代中国,刑事证明的相对性也是疑罪产生的原因,但更多时候,疑罪的产生除了刑事证明相对性的因素以外,还是由于有罪推定原则。

由于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在古代,只要有被受害人上告,或有人举报,或者被相关职能机关包括保长、巡捕发现有可疑形迹,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就会被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不论这种案件事后有怎样的处理结果,但对当事人也是很有影响的,这很大部分原因,就是有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作用,由于没有相应的保障,缺乏过滤功能的立案,嫌疑人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很可能从此就身陷囹圄,受诬告或冤枉的当事人大有人在,一朝被错误的当作犯人就很难昭雪,只能期待有贤明的司法官员明察秋毫,才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古代文献中有很多此类案件的记载。并且在有罪推定原则指导下,很多刑事执法部门均允许刑讯,由此造成刑讯逼供的冤案时有发生,很多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审判,又因为动用刑讯,受不了酷刑而招供,从而含冤受屈。并且很多传统的法律在上诉方面严苛残酷,致使很多受冤枉的人有冤无处可伸,成为制度的牺牲品。虽然在历代的制度上有一些关于谨慎施刑的规定,在刑讯上附有部分限制条件,但在实际中,由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案却不少,嫌疑人因为受不了酷刑只能认罪,有的甚至自己制造伪证认罪,以求迅速结案,免受皮肉之苦。

由于以上这些情况的存在,对于传统刑事诉讼的公正效果上是很有不好影响的,虽然不是所有,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再加上断案时主要靠法官的主观和经验去判断,有很大的偶然性,无法保证案件的合理解决,传统的司法环境很大程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了维护统治的权威和尊严,有罪推定被广泛的应用于司法实际当中,实际中的执法者也是以这种思想为指导,对自己的行为不加规范,并且对于司法监督没有合适的相应的规定,所以更没有相应的限制规范执法者的行为,只能靠执法者的良心和经验及职业素养来保证公正。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司法官员的行事是以追究犯罪维护统治为主,而不是保护无辜平民。这就更使他们常常忽视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的证据,而只关注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由此对于被追诉人来说,当然就更加危险。

由于认识本身存在的相对性,专制集权主义的传统、司法问题政治化等因素的影响,立法为统治阶级服务在加上传统社会有罪推定原则的根深蒂固,使拥有案件裁判权的司法官员们从根本上缺乏客观性和中立性,由此指导下进行执法,司法实践中存疑判决屡屡涌现,并导致大量冤案、错案,执法难免会偏离公正公平,造成冤假错案就不奇怪了。

当然,传统社会受儒家思想的熏陶也是存在着一些人文关怀的,比如:罪疑从轻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老、弱不同视为无行为能力可以减免、八议上请、官当赎免等规定随着朝代的不同有很多变化。但这些关怀是很有局限的,比如八议上请、官当赎免就是只针对一些封建的贵族阶级和官员才有的特别照顾,而普通的百姓很难享受到这种关怀,虽然有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很大程度上是统治者宣扬自己的恩德,并且这种明德慎罚的实施也有赖于大多数的司法官员来达成,司法官员本身的素质水平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水平,整体的有罪推定原则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广泛。

二、认定的疑罪和定案依据

为了表现对臣民的关怀,古代统治者对于疑罪的存在也作出了相应的一些措施,制定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保证社会的稳定。案件要怎样才能被认定为疑罪呢?所谓疑罪疑罪有罪也得有疑,疑罪必须具备罪的基本要件,否则没有具备罪的要件,根本不能成其为疑罪;并且疑罪还得有疑,就是案件中有很多的不确定方面,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断。

在传统司法中,定罪的基本要件也要求有证据。并且很是注重被追诉人的自认,早在《唐律疏议》中就有相应的规定,说,“‘辞虽穷竟’,谓死罪辩定讫”。不过也有例外,对于一些有特权的官员贵族以及一些老弱人员,还有在一些证据充分的认定上,即使当事人口头上不承认也是可以定案的。 但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传统的刑事诉讼法是相当重视口供的,即重视画押的形式,认为这是定案的必须环节不可缺少,体现着判案的公正性。?强调口供的必要性,是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有嫌疑人的自认就可以定罪了,所以其他证据不充分时,有自认就可以定罪了,这表面上看是符合公正的,是取决于嫌疑人的口供,但在实际情况中,还有很多相关的方面,比如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虚假招供,就可能把被判断为疑罪的案件造成错案影响公正。另一种情况是:案件有些不肯认罪招供,司法官员依据其他证据来定被追诉人的罪,由于这种情况下缺少当事人自认的环节,在极端重视被告服罪的传统司法情境中也可能被认定为疑罪。

疑罪的具体认定条件在封建社会的早期未见有明确规定,秦汉时期所说的疑罪多为法律适用问题。到了汉朝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也出台了一些放宽政策,以被追诉人不服罪为疑罪的条件,等于放宽了疑罪认定的条件。 唐律是最先明确规定了疑罪的,唐律规定有特殊人群即应议、请、减之人及老幼废疾之人由于不能刑讯逼供,据众证定罪,才出现了所谓疑罪问题。至于其他人,事实存疑是不能允许的情况。而在据众证定罪中,也只有三人证实、三人证虚的极端情况才符合疑罪从赎的条件。 但是唐律规定的疑罪显然与司法实践有很大距离。实际上疑罪包括证据不足的各种情况。朝代不同历史情况不同各自的规定也不同,宋朝的《宋史·刑法志》就记载“(政和)二十九年,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其当时人命案疑罪的判断标准是无旁证、无尸证。 到了明清之际,又再次明确疑罪的标准是人命案件无被害人尸身检验,财产案件无赃物。

三、疑罪从轻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建设方面也有成就,在死刑的应用中就体现了慎罚,对于死刑的复审有及其复杂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疑罪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防止嫌疑人的冤判。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国家以严厉的死刑惩治对国家安全的最严重的破坏者,向整个社会显示国家强大的强制性权力。历史上,封建专制集权国家曾经用极其野蛮的方式,广泛的应用死刑,这也形成了中国封建法制严刑峻法的传统。但与此相对的,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封建法制还有另外一种传统,就是所谓的“明德慎罚”和“恤刑”。汉朝时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了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和最高道德准则,同时也成为封建社会法的补充。儒家推崇的:反对滥杀、主张仁政的,对封建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顺应历史的发展潮流,统治者自己选择了“德主刑辅”的方针,将封建法制的两种传统融合在一起,包括秋审在内的历代死刑复核制度就是在这种思想基础上产生的。而秋审又是其中最完备、最成熟的形式,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这也体现了慎刑思想,各种严酷死刑从绞斩到凌迟刑仍然时刻保持着国家专制权力和绝对威慑力量;而年复一年举行的“秋谳大典”又在向人民宣示皇帝的好生之德。

从晋人伪造尚书开始,对制度与实践中罪疑从轻模式的认可,就有了 “罪疑惟轻”的概念,并取得了经典地位,主张当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时,对嫌疑人从轻处罚,汉兴以后,治国思想外崇儒学内奉法家。在疑罪处理问题上,国家不愿实施罪疑从有以免受暴政之讥,后来儒家主张的罪疑从无表征的慎刑和仁政也移至“罪疑惟轻”的名下。罪疑从轻理论、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古代疑罪处理最有影响力的模式。明清时期,疑罪处理模式在法典中消失,但“罪疑惟轻”观念却仍旧有影响力。

生命权是人的重要权利,无论在任何时代都牵动人心,而如果疑罪牵动到人命就关系到嫌疑人的生命,因此较于其他类型的疑罪更应有严密的规定才能保证减少错案冤案。传统司法在确定死刑方面也是注重慎刑的,给于一些错案冤案平反的机会,体现统治者的仁德好生之德。而发展到秋审等比较严密的会审制度,也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和作用。有利于疑罪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嫌疑人的权利。

远在东汉·班固汉书·于定国传》中就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传统刑法上绝大部分受有罪推定罪影响,但也有:疑从轻、亲亲得相首匿、老、弱等无行为能力的可以减免刑法、八议上请官当赎免等的相关规定,随着朝代的不同有很多变化各有不同规定,由于法律认定真实的相对性,执法者的不同,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从这些经验中学习精华,去其糟粕。对当前的刑法改革也很有借鉴作用应该在实际中加以运用和整理。

参考文献:

[1]陈卫东.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J].法学研究,2004.

[2]孙远.证据是如何排除的[J].政法论坛,2008.

[3]陈俊洁.“疑罪从无”司法理念探析[J].工会论坛.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