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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芳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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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更新时间:2006-10-18

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邢芳华

近年来出现的以农民工为主题的法规、政策、活动及话题越来越多,特别是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之后,关于社会对农民工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因为我国目前许多行业都以农民工为主体,其中建筑业的90%都是农民工。电视剧《民工》热播之后,“农民工维权问题”更是成了社会谈论的热门话题,该剧故事情节以鞠广大爷俩进城打工为主线,反映农民工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经历和面对的一些永远难忘的艰辛历程:一是企业恶意拖欠工资让农民工陷入困窘生活;二是农民工付出心血为城市建设致伤、致残却无法获得工资保障。它唤起了全社会为“关心弱势群体”、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处境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的活动很快行动起来了,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维权方式就是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本文就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问题提出我的一点见解和主张。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唯一直接以农民工为主体命名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它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进程,所以它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特别是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2、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急需专门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协助社会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可行性方案,开拓创新,依法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具体建议为:

1、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服务。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同时设立并公开农民工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农民工维权求助事项。

2、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办理程序。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遵循“务实、便捷、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采取诉讼或先行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快速办理,方便当事人。

3、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对涉及农民工维权法援案件在范围上放宽,做到应援尽援。对农民工申请伤害赔偿、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求助事项,放宽经济状况审查,特别是对外地农民工不要有偏见。

4、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残联、妇联、等法律援助站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运转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5、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参加大型的法律咨询活动,现场为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服务。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及群众关注、反响强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当前建设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存在困难的原因

法律援助是政府或司法等行政部门的职责。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成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大事。近年来国家虽然采取了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更是举步维艰,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均产生了不利影响,所以我国很多地方政府或司法行政部门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但是在建设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其原因如下:

1、农民工知识有限,虽然对劳动、人身安全和防范措施普遍看重,在权益遭受侵害后,也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在具体维权法律程序和方法上却陷入茫然,不知道请求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法律援助,还有“农民工地位卑微”的古老思想在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领导的思想意识里根深蒂固。

2、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极其普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单方面变更、停止执行有关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单位不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现象非常普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长年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到50%以上,不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单位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条件差,所以需要予以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大量存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相当繁重,很难及时为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3、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机制短时间内难以建立并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和发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大量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这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条件,但这些条件的具备并非是一促而就的。

4、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及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有些还专横跋扈,有些虽然懂一点法律知识但也视法律于不顾,现行法律法规对其制约力度薄弱,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构成了冲击性的负面影响。

四、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的对策

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组织机构,对于它的建设和发展,此前没有规律可循,也没有成功经验可讨,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困难是难免的,我们必须集思广益,千方百计的研究对策:

1、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要经常与劳动和企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其帮助把用人单位组织起来,定期给用人单位的领导传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防患于未然。

2、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应由政府牵头,整合资源,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领导协调小组”,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法院、公安、检察院、建委、劳动、安监、教育、卫生、农工办、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农民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协调,规划统筹,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全权负责研究协调涉及农民工维权与法律援助中的所有政策问题,协助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此类问题能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要加大查办农民工集中行业领域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要与安监部门形成预防农民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合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从资金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多提供支持。工商、保险、劳动、建设、审计部门也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监控机制。认真严格依法办事,严厉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综上,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提出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是有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的,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而间接促进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现正处于初级阶段,在不久的将来全国各个地方必然要全面铺开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那是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所欣慰的,更是所有农民工所欣慰的,让我们共同期盼那一天能够早日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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