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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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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的“用工荒”
更新时间:2010-07-26

春节过后,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出现"民工荒",员工缺口超过两百万。企业为了吸引员工,纷纷提高薪酬待遇,放宽限制条件,希望以此招到足够的工人完成订单。这种现象不是工资的单一因素造成的,此外还有主观和客观的多项原因引发"民工荒":

原因一:经济持续回暖,企业订单增加开始大量招工;

原因二:内陆城市发展加速,民工就业机会和选择增多;

原因三:政府关注"三农"问题,农民在家收入增加;

原因四:新一代农民工压力小,对工作有更多要求

往年这个时候,我们往往用"民工荒"来形容这种现象。但在今年,大家更多地开始用"用工荒"来形容。"民工荒"与"用工荒",一字之差,有什么区别?

有分析说,还真有区别,民工总量并没有减少,但打算让你用的减少了,而且这"用工荒"缺的,不仅是低端劳动力,各种层面的劳动力都缺,"用工荒"更能表达企业老板们的心里,真的发慌了。

然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民工荒的成因,也同样给我们很多启示,如何在"用工荒"环境下合法用工?如何通过合法用工化解"用工荒"是给企业和实务界的巨大挑战。

从合同的角度看,合同要求交易的主体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当双方做到了平等和平衡,就比较容易达成交易,并顺利履行交易。当然,合同主体间的地位总是不平等的,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劣势的一方接受较为不利的条款,这种情况在合同签订中是常态。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条款来保护劣势的一方,这种条款是不允许双方以协议变更的,通过强制性条款来实现合同正义与合同自由的平衡。

劳动者与企业就是一个劳动关系的两方主体,当双方平等协商、合同条款公平的情况下,双方很容易建立共赢的劳动关系。现实中,企业一方往往是强势一方,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如低工资、无社保、无薪加班、随时炒人等;国家为了遏制这种侵害劳工权利的情况,维持劳资平衡,制定了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劳动法律来保护劳工利益,其中合同强制性条款是不容双方变更的,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五险一金、解除之限制、经济补偿金等。

可以说如果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执行,劳动者的待遇在同样底薪基础上会有50%以上的提升。但中国历来有立法严厉,而执法宽松的传统,《劳动合同法》虽堪比世界上最严格的劳动法,但苦于没有强大的执行力度,导致现在用工的实际状况远未达到法定标准。

劳动法律执行情况不佳,有企业的原因,更有政府的原因,劳动者很多的保护性待遇是政府政策决定的,现今地方政府的优惠和保障政策往往都是针对本地户籍人员,流动性人口不但享受不了优惠政策,往往还要承受一些歧视性政策。流动人口的安全就业权、薪酬谈判权、劳动休息权、发展机会权、向上流动权等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相比较而言如果是在户籍地,还多少能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的。

一方面,劳动关系双方的优势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经济回暖、订单增加、劳工年龄机构变化、内地政策环境转变等种种因素会聚一起,使得劳动者这方获得了更大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长期积压的权利受侵害的情绪加之法律意识的提高;两者相互作用导致了劳工与企业之间成交困难,难以达成协议。所以,笔者同意大多数人的观点,"用工荒"并不是劳工短缺,而是相对性"用工荒",实质是企业给不起员工心理期待的报酬。

长期以来,沿海劳动密集型企业把"廉价劳动力"作为企业的主要竞争优势,在分配成本投入时想方设法压缩这部分开支;而政府方面,由于常年流动人口增加,导致沿海地区资源压力大,政府多采取抑制性政策和差别待遇;所以导致"用工荒"的都是深层次原因和结构性问题,绝不是工资问题那么简单。

广州宣布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这再次提醒企业实施"超低人工成本"的策略必须改变了,企业应该把人工成本在企业支出所占的比例重新做战略性思考,这也同时会引起产品策略、定价策略等一系列的调整。廉价劳动力曾经是沿海经济发展的法宝,现在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桎梏,谁先从其中破茧而出,谁就能在新一轮竞争中获得领先。

作为长期从事劳动法律研究的法律人,建议企业当前可以立即实施的就是:合法用工,重视留人机制,留住老员工、熟练工。合法用工是对员工最基本的尊重,而尊重这个词在当今"用工荒"的背景下分量已经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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