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冀劳社办(2004)253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首先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成立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2、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伤者是当地外出务工农民工证明。
3、用人单位工商执照注册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该单位在注册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4、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农民工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害农民工户口本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7、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伤害经过、受伤部位、伤害程度等)。
8、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处理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公安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和《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及有效的突发疾病时间、死亡时间证明。
10、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证据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公布的死亡证明。
1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12、复转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的,应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3、事故见证者的证人证言(由出证者按手印),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