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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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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网吧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
更新时间:2010-07-20

山东省某网吧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俊、苑强、于峥最近代理了一起某电影公司起诉济南某网吧侵犯其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该电影公司理由是:网吧在其电脑桌面上设置了其电影网站的快捷方式,客户可以很方便地进入该网站,很方便地在该网站搜索到侵权影视作品,很方便地下载播放器播放侵权影视作品。

一审中院也已支持了电影公司的诉求,此案二审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了最终判决。

京鲁律师观点:从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的角度讲,网吧设置桌面快捷方式的行为,属于一种硬件式,终端式的的链接,其链接只有在网吧的电脑上可以使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会搜索到该链接,更不用说使用该链接了,从法律上讲,网吧的行为也应定性为用户,也是一种使用方式。因此,网吧设置桌面快捷方式的行为,不会侵犯到电影公司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其行为既不是向网络传播影视作品,也不会阻碍电影公司向网络传播影视作品。另外,该案终审如果某网吧败诉,将会影响到山东省千千万万的网吧的生存,可能毁灭这个行业。试想哪个网吧不是主营电脑游戏、网上电影和上网交流这三项来吸引顾客的,如果顾客到网吧上网搜索电影、看电影,网吧却因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受到处罚,那么网吧该何去何从?网吧不可能限制客户搜索影片,更不肯控制网上电影作品都是有版权的,因此,网吧只能关门歇业了。

近期,省高院对某电影公司诉某网吧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一案,下发了最终判决书,完全认可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判决网吧侵权不成立。

法院认定:网吧只是设立“快捷方式”不可能造成侵犯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因为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是一种传播权,因传播影视作品而获利。设立“快捷方式”不会影响影视作品的传播,也不是在网络上传播影视作品,不能实现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控作品的功能。

这个判决对千千万万的网吧来说是莫大的福音,网吧行业的生存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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