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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8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更新时间:2013-01-28

刑法第178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因此,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国库券、存单、汇款单、支票、股票、债券等均属于有价证券。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为基础,采用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变真实有效证券的日期、面值的行为。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仿造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的形状、大小、图案、字样制作的假的有价证券。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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