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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更新时间:2013-01-28

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罪与非罪的界定

1、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2、 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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