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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卓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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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南长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0-07-12

湖南长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湖南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地址:律师办公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楼 (文艺路口)

1、 死亡赔偿金:15084.31元×20=301686.2元(城镇标准)
4910元×20=98200元(农村标准);
2、 被抚养人生活费:
小孩:10828.23元×(18岁-现在岁数)÷2(城镇标准); 4020.87元×(18岁-现在岁数)÷2(农村标准);
老人10828.23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城镇标准);4020.87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农村标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不超过10828.23元,农村不超过4020.87元;
3、丧葬费:12274.5元;(六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4、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标准参见如下)
5、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1000至5000元;
6、 住宿费:3人×3次×3天×150=4050元
7、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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