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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杰政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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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01-2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张XX委托,并指派我代理其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听取了原告的陈述,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离婚要求甚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原、被告认识不久,在被告的欺骗或隐瞒下于2010年10月25日结婚登记,相互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被告胡XX在1992年就因盗窃被判处徒刑,出狱后仍屡教不改,多次因盗窃罪锒铛入狱,但却向原告隐瞒犯罪的事实、欺骗原告,被告及其家属也没有在结婚前对此作任何的说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告及其家属是对原告的一种欺骗,这也是造成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而被告在婚后第三天就被刑事拘留,后被XX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现在XX监狱服刑,就更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基础了。

2、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根本没有共同生活。在原、被告结婚第三天被告就被刑事拘留,后一直在监狱服刑,婚后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更谈不上建立夫妻感情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原、被告情况符合其中第(2)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4)项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第(5)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第(11)项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从原、被告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多项情形可以看出,双方夫妻关系早就名存实亡,感情也早就彻底破裂了。因此,原告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由于被告在监狱服刑,双方并无感情可言,也没曾建立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共同照料、教育子女;原告与被告家属之间也未建立感情基础,同时在2011年5月19日婚生子张XX出生后,被告家属又强行将原告结扎,这样不仅导致原告无法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而且导致原告从此不在家居住,一直漂泊在外。

4、由于被告及其家属的所做所为,原告无奈于2011年11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种种原因XX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在该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又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
二、婚生子张XX应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成年时止。
1、婚生子张XX出生于2011年5月19日,现才一岁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项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因此,婚生子张XX应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

2、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婚生子张XX从出生一直由原告张XX独自看管、照料,与原告有深厚的感情,如改变其生活环境明显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如果真的随被告生活,更对其成长、教育不利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之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项精神,婚生子张XX随原告张XX生活时间较长,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明显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也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不宜改变孩子固定的生活习惯。所以,婚生子张XX应继续跟原告共同生活。

3、被告胡XX由于累犯盗窃罪,触犯刑法,数次入狱,现在仍在监狱服刑,还有将近三年的刑期,从孩子出生起其就未做到一个父亲应该对孩子履行的监护职责,如孩子随被告生活,其在监狱服刑,根本尽不了监护职责,即使后来出狱也存在犯罪前科,不仅没有抚养孩子经验,更不能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综上,婚生子随被告生活明显对孩子的成长、教育不利。

4、婚生子张XX出生后原告张XX就被被告家属强行结扎了,只有一个孩子 ,以后就再也不能再生育了,而被告胡XX不仅没有绝育,之前还生有一个女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项精神已做绝育手术的对于孩子抚养可以优先考虑。同时孩子是母亲身上的一块肉,对于一个女人而言,一场婚姻赌输了,本来就够痛心了,如果再失去自己的孩子,岂不叫她肝肠寸断,所以请贵院以一个母亲的角度来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

综上,原、被告之间因被告入狱已分居将近两年,原告这是第二次坚决要求离婚了,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的回旋余地,离婚的原因难以调和,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结果将导致双方尴尬和矛盾升级之外没有任何的积极意义。因此,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何杰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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