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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浩泉律师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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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代理意见应当写入判决书中
更新时间:2010-07-09

律师的代理意见应当写入判决书中

文/曾浩泉

案件开完庭后,律师对自己代理的案件往往会有一个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代理词)是对整个案件事实及其所适用法律的分析和总结,在这个基础上律师对案件的处理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虽然代理意见带有律师的倾向和立场,但一份客观、说理充分、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分析透彻的代理意见,对于还原案件真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帮助法官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但目前的现状是,作为代理词雏形的法庭辩论意见被记入了开庭笔录,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代理意见却一直被边缘化了。长期以来,民事案件几乎都不将律师的代理意见写入判决书中,也可以说,律师辛辛苦苦写出来的代理意见,在交到法院之后,法官是否看过都成了问题,更不用说是否考虑采纳其意见了。

事实上,将律师的代理意见写入判决书有它的必要性。一是代理意见归纳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具有针对性;二是代理意见是庭审结束以后经律师根据本案已经调查的事实,再结合相关法律意见所形成的对案件处理提出的法律意见书;三是判决书中如引用律师的代理意见,有利于帮助公众更加全面真是地了解案件处理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四是如果必须将代理意见写入场判决书,则可以督促法官在分析判决依据的时候更加客观,从而在考虑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地辩法析理,达到"兼听则明"的法律效果。

目前与之相对应的是,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尚能把法官是否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及其理由写入判决书,虽然往往是语焉不详、流于形式,但有总比没有的好。说实话,从目前的司法现状看,律师坐在刑事法庭的辩护席上更像个花瓶,辩护的意见非常有限。但民事案件不同,它对证据的依赖性以及对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远远超过了刑事案件。相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律师在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过程中,更能够发挥出自己的智慧和诉讼技能,代理的空间与刑事辩护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将代理意见写入判决书,也可以体现法院对于同属于法律共同体的律师工作的尊重。

遗憾的是,我从事律师职业十几年来,只享受过一次法官将我的代理意见写入判决书的待遇。那是珠海中院审理的一个经济纠纷案件,标的很大,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法官在充分听取并考虑双方的意见之后,居中作出的判决,却让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真正达到了"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

判决书是一份浓缩了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审判程序和实体判决的法律文书,从中我们既可以看出法官的审判水平及公正性,也可以了解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份好的判决,往往能起到定止纷争的作用,反之,却让人生疑,甚至将当事人带入无限期缠讼的泥潭。如果在判决书中如实地摆出双方律师的专业性观点,则对于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无疑将起到意想不到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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