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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有诺必践”的守约意识
更新时间:2010-07-06

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业主使用,若逾期,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直至今年4月初,开发商迟迟未能将房屋交付使用。在法院调解下,开发商依约向55户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240多万元,并承诺尽快交楼。(2010年6月3日佛山日报)

读取这样的新闻让人感慨颇多。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私法原则是传统民法的精髓也称"三大支柱"。由此衍生出合同必须信守原则,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圣经"。面对自己的违约,开发商当然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支付违约金。何必非得经法院之大驾,徒添讼累,劳而无功?

就我国传统文化中,向来强调诚信,论语中有"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的教导。至于季布"一诺千金"、尾生"死抱信义柱"等故事更是流传已久。可惜,我们看到,今天民众的诚信却日渐式微。

2009年6月,阎崇年先生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出版发行。随后,阎先生或许是为了发行造势,或许是为了表示其造诣之深,就此书发表声明,称"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一个错,一千元,如此重金悬赏在学界当属罕见。按学界的观点,阎先生作此承诺,自然有他的考虑。也许,他对自己的学术水平有相当的自信,不怕别人挑错;又或,他可能觉得自己的著作过于专业,普通读者难得深意,因而鼓励方家指正。不管如何,阎先生重金求"错"的诚意和气魄,令人印象深刻。偏偏就有山西大学文学院古代汉语专业副教授白平获知重赏后,找书阅读,称挑出错误420处。420处,42万元啊!可惜,阎崇年对此先是采取了不予回应的策略,现又改口只是对某个记者个人的"私下之言"。于是乎,白平教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奖金42万元(诉讼中增至690处错误,诉讼标的相应提高至69万元)。事件虽尚无定论,但却颇能说明"诺"与"践"问题。

诚信是人类永恒的美德。即使是在孩子们的童话故事中也不缺乏这样的体裁。

德国北部的小城哈默尔恩建于1200年,位于威悉河畔,是"童话之路"中最重要的站点之一。格林兄弟笔下源自实事件的童话故事《彩衣吹笛人》(又称《神奇捕鼠人》)就取材于此。据说,中世纪时,哈默尔恩鼠患猖獗。当时,出现了专门捕捉老鼠的行业,捕鼠人多是能演奏乐器的流浪艺人。1284年,哈默尔恩镇鼠多成患,居民不胜其烦,镇长也束手无策,请了诸多捕鼠高手也无济于事。不得已,镇长只好悬红,高价寻求捉鼠人。出得高价,买得好马。一天,来了一位身穿五彩长袍的神秘吹笛人,在这悬赏数额上,吹笛人开出了高额酬金。为了驱除老鼠,镇长忍痛答应,不答应也不行。试想,此时鼠患若不除,镇上居民肯定不满,民意难违,估计镇长这位置就难保,焉有不答应之理?

于是,那彩衣人拿出笛子吹奏起来,老鼠受笛声魔力的吸引,纷纷从房屋里跑到街上,跟着他来到威悉河边,结果老鼠全部溺死在河中。事后,他返回镇子按约领取酬金,谁知镇上的居民(估计是镇长反悔,不过是假以全镇居民之名而已,所谓我代表"全镇居民"之谓也)却食言拒绝付款,反正鼠患已除,你吹笛能灭鼠难道还能生出老鼠来不成?

这也难怪,只是吹笛几声而已,没有什么大的付出,却索要高额报酬,难免要让人眼红以至于毁约了。吹笛人大怒,决意报复。他再次吹起笛子,这一次,笛声引来的是镇上的130名儿童。孩子们都跑到街上,跟着吹笛人走出城门,然后消失在森林中。说来这吹笛人的报复欲也太强了点。不过,本来是违约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现在成了拐骗儿童脱离家庭的拐骗儿童罪。成了典型的民事转刑事,小心大刑伺候。

本来,一方因鼠害成灾,一方出技术灭老鼠,这就是合意。至于其报酬自然可双方约定,如果说是乘人之危,索以高价,当然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不过,因为是技术活,价格高低还真不是个简单的能够裁定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严格合同责任,即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公民不守信用的矫枉过正,当然有其偏颇之处,招致了许多人的指责。因为为一点小小的过失或履行瑕疵,就可能导致巨额合同违约责任。在国外,这样的例子也有,而且就发生在法官身上。

韩国人郑金南一家三口在华盛顿市开了一家社区干洗店。2005年5月,该店收到哥伦比亚特区法官罗伊·皮尔森送来的一套栗色夹蓝纹套装。两天后皮尔森来到店里取衣服时,说套装的裤子不见了,为此要求郑家按套装购买价支付1000多美元赔偿金。郑家一星期后称找到这条裤子,他们想把裤子还给皮尔森,以免付赔偿金。但皮尔森不承认那条炭灰色裤子是他的,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郑家曾3次向皮尔森提出庭外和解,承诺赔偿金额从3000美元增至1.2万美元,但皮氏并不满足,不断提高要求,比如要郑家付钱为他租一部轿车,保证他可以开车到另一社区去洗衣,之后竟将价码升到几千万美元。皮尔森起先按华盛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索赔6500万美元,同时按习惯法索赔200万美元,2007年5月将总索赔额降至5400万美元。同年6月底,美国联邦法官作出有利被告判决,原告不仅分文未得,还要赔款。据说,连联邦法官都觉得皮尔森的要求太过分,让人不能容忍,故而判决他要赔偿郑家的精神损失。皮尔森也是法官,他认为自己的索赔要求完全基于美国法律。洗衣店则委托律师答辩,只有不讲理的人才会把广告语"包您满意"、"当日可取"看作无条件满意承诺。这桩"天价裤子案"估计或许是与皮尔森坚守严格合同责任有关。这位老兄因为坚信这条理论,不但输了官司,只怕其法官生涯也面临终止的结局。这在坚持法官职业终生制度的美国司法史上,可能也是绝无仅有的。迷信理论可能会害死人的,不信不行!

也是基于这一点,许多人认为应当立法修正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不过,就我看来,我国国民法律素质是否已经达到了这一层次是这一问题的关键。当前情况下,诚信意识尚未为国民所推崇,如果仓促修正合同法原则,可能新法未行,旧法已废,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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