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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盛林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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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物权登记有哪些主要特点?
更新时间:2013-01-23

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如下特点:

(一)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的实质在于将有关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消灭等情况登录、记载于登记簿上,以供人们查阅。所以,即使登记的申请已经获得有关登记部门的同意但没有完成登录、记载手续,仍然不构成登记。这要求我们在面临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移时,一定要重视登记的作用以及登记的最终结果,特别是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是否能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如果有错误,应立刻申请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二)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登记的内容应该为人们所查阅。登记的内容都是公开的信息,而登记完成以后也意味着将登记的事实向社会公众公开。如果登录、记载的事实属于不宜向社会公示公开的事实,也不构成登记。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片面注重行政管理,而不注重对信息的公开,注重监督而不注重服务,这不仅给当事人从事登记与查询登记信息造成不便,而且造成了登记内容常常失真。许多登记机关缺乏服务意识,对查询登记设立很多障碍,使交易当事人常常很难及时了解登记的信息,从而为当事人所从事的交易行为造成极大的妨害。这次《物权法》第十八条赋予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权利,同时相应的规定了登记机关提供相关登记簿的义务,这具有重要意义。登记机关也应该认识到不动产登记这种行为不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其更重要的作用是向社会公众表明不动产上存在的权利,以使利害关系人在从事相关交易时根据登记簿的内容作出合理的选择。因此需要从观念上改变将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手段的做法,提高服务意识,尽力为交易当事人,社会公众查阅登记提供方便。我国《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已经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查询的主体、查询的内容、查询的具体步骤、查询人复制摘抄的权利以及登记机关的义务和责任等。

(三)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其实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权利人必须借登记机关之口向社会公众宣布不动产上现有的权利状况。而登记机关属于国家的一个政府机构,它所建立的登记簿以及登记簿上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是由国家保障的,即包含了国家的信用在里面。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对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充分信任,我们要想买一套房子,或者银行想在这套房子上设定抵押,就不能只听占有人或借款人信誓旦旦的描述或保证了,最保险和最节省时间的做法就是去登记机关查询登记簿,以确认这套房子的真实所有人是谁;另一方面,这也对登记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它在办理登记事项时必须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以尽量保证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的正确性。只有这样,整个不动产交易市场才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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