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吸毒驾驶情形保险公司都应赔付
更新时间:2013-01-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第三者赔偿之日起,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已垫付抢救费用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新规定,在原来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类案件中,现保险公司依法应予赔偿,体现了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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