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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孟杰律师
广东-肇庆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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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办案要点
更新时间:2013-01-12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五、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确定办法: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法:

1、计算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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