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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毓敏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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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如何处理申请再审期间新旧衔接适用问题的?
更新时间:2013-01-09
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做了较大修改,请问《规定》是如何处理申请再审期间新旧衔接适用问题的?
  答: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及如何起算的规定作出了较大修改,《规定》对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新旧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对此的一般性规定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这样规定可以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也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从而做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但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三种情形,仍应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改变了这四种情形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规定》对此明确了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适用上述一般性规定而出现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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