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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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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收土地主要程序
更新时间:2013-01-06

一、征地依法报批前

1、告知。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调查确认。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对拟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听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

4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二、征地依法报批后

1、公开批准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现场悬挂,接受社会监管”。被征地农民对批准征地行为不服(包括认为征地审批程序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补偿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20115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后印发的《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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