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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归属及分割问题
骆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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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归属及分割问题

房产是大部分人的主要资产,面临着高房价,离婚双方对房产的争夺也就比较激烈,随便社会的发展,房地产购买方式及支付方式日趋多样化,离婚诉讼中面临很多房产归属及分割问题,我们既要考虑社会家庭的稳定、伦理道德,又要考虑私有财产物权的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得无比重要,但也带来很多问题。就此最高法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就离婚中的房产分割等问题进行明确,指导司法实践。

一、《婚姻法解释(三)》及《婚姻法》对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常见的离婚诉讼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的处理

(一)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

该种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二)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

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存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争议。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补偿原则。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

《婚姻法解释(三)》既没有认定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未规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而是规定双方协议优先,否则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在这里,规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说明法院对此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房产的归属。

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条仅仅规定了补偿坚持的原则标准:根据财产状况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没有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五)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

此时,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六)婚前办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诉讼时还未取得房产证

此种情况因房屋产权尚未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将拒绝对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

(七)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那个,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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