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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仁志律师
四川-雅安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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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法律咨询
更新时间:2010-05-29
咨询人购买了一个酒厂,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酒厂当年占用的土地是镇政府以另外一处已征用的土地调换的,但实际上是政府每年付租金。所以该宗土地的原所有人合作社要求现购买人一次性给付征地补偿费。购买人就该不该给付征地补偿费向本律师咨询,下面是本律师的答复。 法律咨询意见书 咨询人:赵仕明,邓云良。 咨询时间:2010年5月28日上午10时。 答复时间:2010年5月28日下午17时。 咨询问题:我二人共同购买了名山县新鸿酒厂的土地和房屋,准备开办茶厂,现要求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该宗土地原所有人新店镇新坝村3组是否要给付补偿费? 根据咨询人提供的资料,经本律师认真分析研究资料涉及内容后,得出以下事实结论: 1、《新店镇蒙竹酒厂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新店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将所属的原蒙竹酒厂设备及土地转让给邛崃市临邛镇的叶发勤,叶发勤购买后更名为新鸿酒厂; 2、新店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糖厂转型为蒙竹酒厂,原糖厂使用的2137.5平方米属于国有土地,闲置至今,属于新店镇的存量土地; 3、名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文件,〔2000〕第44号《关于同意新鸿酒厂实施扩建工程的批复》,证明新鸿酒厂扩建占地5亩属于合法立项; 4、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店镇鱼园补偿征地手续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新店镇在安桥村征用耕地7.95亩为鱼园用地; 5、新店镇政府《关于解决一帆实业有限公司和新鸿酒厂用地问题的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叶发勤开办的新鸿酒厂用地来源,其中5亩为以鱼园国有土地置换新坝村3组的土地,其余3.2亩属于原新店乡糖厂(蒙竹酒厂)使用的国有土地。 6、名山县人民政府名府发〔2000〕90号文件,《关于同意四川省名山县新鸿酒厂用地置换土地的批复》,同意以鱼园征用的土地其中5亩置换新坝村3社5亩,与原新店乡糖厂(蒙竹酒厂)3.2亩国有土地一并作为新鸿酒厂项目用地。 7、名山县新鸿酒厂用地平面图复印件2份,证明新鸿酒厂用地范围为一块3.2亩、一块5亩。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证明新鸿酒厂使用的5471平方米土地是国有土地,该厂依法拥有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9、《土地、房屋转让协议书》原件1份,证明二咨询人已经与新鸿酒厂签订了土地、房屋转让协议及协议约定情况;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事实如下:1960年原新店乡人民政府征用2137.5平方米土地开办糖厂,1992年转产变为蒙竹酒厂。1999年5月,经县政府同意,新店镇政府征用安桥村耕地5333平方米(7.95亩)作为鱼园用地。2000年10月-11月,叶发勤依法购买了原蒙竹酒厂,开办了新鸿酒厂,并依法立项扩建,经名山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了两块国有土地,其中一块是原蒙竹酒厂的3.2亩,一块是以政府已经征用了的原安桥村土地3333.5平方米(5亩)置换新坝村3组同面积土地。置换后的所有权发生对调,即新坝村3组拥有了鱼园的5亩国有土地所有权,丧失了原来5亩土地的所有权。新鸿酒厂现使用的这两块土地都属于国有土地。 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叶发勤将新鸿酒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二咨询人,属于合法转让,与该两宗土地征用前的所有人即新坝村3组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只需向房管所申办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向国土局申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即可。要缴纳费用,也只需向这两个部门缴纳相关税费。不与土地征用前的原土地所有人发生关系,不需要对其支付任何补偿费。至于政府征用和置换该土地过程中,对原土地所有人是否给了补偿,或者补偿是否全部到位,与新鸿酒厂无关,也与受让该宗土地后新的使用人无关。 综上所述,你们不需要向新店镇新坝村3组缴纳任何费用。如果新坝村3组有异议,认为土地补偿款未到位,他们可以找新店镇政府。 以上答复意见是建立在咨询人提交资料真实的基础上,本律师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只对答复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负责。 答复人: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曹 仁 志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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