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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施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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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病假以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更新时间:2013-01-04
如何理解病假以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是指员工因疾病或伤残而缺勤的期间。对于病假以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较为具体的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1)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小于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大于等于2年且小于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大于等于4年且小于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大于等于6年且小于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大于等于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小于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大于等于1年且小于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大于等于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原劳动部早在1995年就已有此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社会保险金。 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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