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业病纠纷的处理流程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购买社保)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未购买社保)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伤、职业病认定的注意事项
1、受理部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当地社会保障基金局;
2、职工申请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3、需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
1、受理部门: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设于劳动保障局内。
2、申请期限:一般是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需工伤认定的则在工伤认定书作出后三十日内。
3、需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书;(2)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具体包括诊断证明书、出院和入院记录、手术记录、X光片等)。
四、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3)被认定为工伤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生产)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 等级 |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
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
一级 |
27个月 |
90%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 |
二级 |
25个月 |
85% |
|
三级 |
23个月 |
80% |
|
四级 |
21个月 |
75% |
(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发给 |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
五级 |
18个月 |
70% |
10个月 |
50个月 |
六级 |
16个月 |
60% |
8个月 |
40个月 |
(3)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个人提出解除的,由用人单位发给: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七级 |
13个月 |
6个月 |
25个月 |
八级 |
11个月 |
4个月 |
15个月 |
九级 |
9个月 |
2个月 |
8个月 |
十级 |
7个月 |
1个月 |
4个月 |
(4)工伤死亡待遇
待遇名称 |
待遇标准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享受条件: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享受标准: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