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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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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更新时间:2006-09-04

婚约,是这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订立婚约的习俗在现实生活中十分盛行,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攀比现象的影响,因订立婚约而送的财物(彩礼)的价值越来越高,数量和品种也越来越多,现金数额亦越来越大。因解除婚约所产生的财产纠纷与过去相比有逐年上升增多的现象。如和运用法律来处理这类纠纷,是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

婚约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从法律上讲,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订婚约在法律上对男女双方均没有约束力。但对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法律也不禁止。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任何法律手续,男女双方要求解除的,即可自行解除;男女一方要求解除的,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即产生解除的后果。

虽然解除婚约无需通过任何法律手续,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但由此引起的财产纠纷(主要是送给对方的财物)问题,在男女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是可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定性处理的。一般情况下,因订立婚约而送给对方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以与对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讲,这个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结婚)能否实现。因此,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结婚已不能实现),该赠与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停止生效。在赠与方主张受赠方返还受赠财物时,受赠方即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如果受赠方拒绝返还,赠与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的诉讼手段来解决返还问题。但是,并非所有的赠与物品都可以主张返还,如给付另一方的食品、衣服等价值不高的生活消费品,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主张返还的。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订立婚约的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结婚后不久又离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接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这些财产。这种特殊情形是指:(一)订立婚约的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同居生活的;(二)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如果属于上面所讲两种情形,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请求是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婚约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当事人双方,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有的情况下还涉及到介绍人(媒人)和送财物的人,其具体情况往往是比较错综复杂,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更多的还会涉及到地方习俗和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处理起来往往难度较大,多有反复。因此,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谨慎、妥善处理这类纠纷。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更要强调灵活性,尽量用和解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与对抗,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安定。

(汪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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