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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晋兴律师
陕西-商洛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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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2-12-31


卢某某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卢某某之父卢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卢某某,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调查活动,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我们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认定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卢某某具体适用刑罚对其定罪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卢某某系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其母早年与被告人的父亲离异,长期单亲家庭生活,心理脆弱,生活困难承受能力不强。加之社会阅历不深,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认为偷了别人的东西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果认识不清,其主观恶性小。且被告人卢某某的盗窃金额尚属数额较大的范围,在量刑时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卢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从未出现过任何翻供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并且本人非常后悔,我们会见时,被告人卢某某都痛苦流涕,表示自己做错了,对不起社会和家人,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看守所里,也能服从管教,真诚悔过。

3、被告人卢某某的家属能够积极主动替被告人卢某某退赔赃款1346元。在本案中卢某某被认定盗窃涉案金额一共为2276元,其中:盗窃的“恒之杰”牌电动车(价值850元)已被追回并随案移交。盗窃40公斤废铁(价值80元)已发还失主。这两次盗窃并未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被告人实际应该退赔的赃款为1346元。被告人卢某某的家属欲积极退赔。

4、被告人卢某某的盗窃动机是由于身在异乡,举目无亲,身无分文,因生活所迫,无奈之下才实施的盗窃。所实施的盗窃均是小偷小摸行为,与其他人的巨额盗窃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5、被告人卢某某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被告人卢某某所在的当地村委会得知其走上犯罪道路后,专门为其召开村干部会议,分析了其犯罪的原因,制定了详尽的帮教措施,在刚才的法庭调查时,我方已将该证据予以提供,也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卢某某具体量刑时能予以考虑。

二、量刑建议

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再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综合本案被告人卢某某所实施的五起盗窃和盗窃总价值2276元犯罪事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其涉案》数额较大的起点为8008000元之间,对被告人卢某某的基准刑确定为一年六个月较为适宜。但该量刑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那么,依据上述量刑规定,对被告人卢某某的宣告刑应确定为6个月有期徒刑较为适宜。被告初次犯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一贯表现良好,人格健全等条件,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符合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从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罪刑相适应的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适用缓刑,使被告人卢某某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发挥其特长,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能予以充分考虑并敬请采纳。



辩护人:章晋兴律师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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