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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震律师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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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起算规则
更新时间:2010-05-23
保证期间的起算规则 1、 从主债务约定或法定到期之次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且在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整个借款期内不存在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 2、 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则该约定不具有约束力,为此导致保证期间与合同借款期重合或短于借款期的,保证期间仍应从主债务届期之次日开始计算; 3、 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被确认为无效时则应当适用法定6个月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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