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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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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之后——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纪实和法律外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0-05-20
2009年10月,高某驾驶皖M号重型自卸货车(渣土车)沿合肥市祁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包河大道路口右转弯时,遇余某驾驶皖A号电动自行车经祁门路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此,皖M号重型自卸火车的右侧将余某挂倒后车辆的右后轮辗压到余某,致余某当场死亡。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余某是一个年仅29岁的年轻人,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3岁的小孩,妻子也仅仅才24岁。可以说,这起交通事故的对这个家庭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事故发生之后,年迈的父亲天天过度饮酒,试图用酒精减轻痛苦,母亲更是整天以泪洗面。还有一个80多岁的奶奶,家人更是不敢告诉她孙儿已经不在人间。 受害人的叔叔代表受害人家庭处理此次事故,在咨询我们之后不久正式委托我们处理此起交通事故。接受这样的委托,我们的心情也是异常沉重,将心比心,能深切的感受到这起事故给这个家庭造成的巨大痛苦。当天,我们认真分析了案情,制定了详细的办案思路和具体实施步骤。经过分析,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家属一定是希望其得到轻判的,所以一定以急切的心情营救高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放下节奏,与对方慢慢调解,从而达到对我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是,我们组织安排了双方在我所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上分析道理告知高某家属,让他们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并诚恳的道歉。但是最终双方在具体赔偿数额上仍存在巨大分歧。因此,第一次调解因赔偿数额问题没有成功。但对整个案件的进展来说是非常进步的。 之后,对方一直与我们电话联系,通过我们的沟通和协商,对方答应的赔偿款数额也一直增加,但我方受害人家属始终不予同意。随后,我们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和协商。终于,在历经两个多月的谈判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赔偿受害方三十八万五千元。值得一提的是,经过我们及受害人家属的共同努力,我们让肇事方以高于法定赔偿近五万的标准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给死者一个交代,也最大的维护了受害人的孩子、妻子、父母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终于圆满结束,委托人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满意,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但是在这个案子结束之后,我们的心情却久久无法平静。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案件陡增,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近十万,伤者更是不计其数。可以断言,每一个亡者的背后就是一个家庭痛彻心扉的痛苦。就本案来看,我不清楚这高于法定赔偿的三十八万五千元能给这个残缺的家庭做些什么,但是不得不客观说,这已经是可以预见到的最好的结果。反观肇事者家庭,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其家人更是强忍悲痛,四下筹钱,给这个家庭带来了精神和经济的巨大压力。从这个层面来看,一起交通事故往往给多个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痛苦。 然而这样的悲剧是不是就无法避免?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记得几年前本人在《读者》中看到一篇文章介绍,严谨的德国人即使在夜深人静,四下无人,也不会有人去闯红灯。而反观我们,往往不闯红灯者而成异类,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也似乎“约定俗成”,如此长久,悲剧还可能少吗? 撰写此文,一是总结案情,积累办案经验;二是希望呼吁每一个行车者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为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然而我们更加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结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良好氛围,避免悲剧不断发生。 愿生者节哀,死者安息! 张 伟 2010年1月28日于金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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