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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
王玉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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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土地租金征收

  地年租金是指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国有土地资产的代表(政府)缴纳的地租,其实质与土地出让金一样。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修正系数。

  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期限不满一年的,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国家对商服用地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均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只有《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目录》之内的可以享受划拨用地,《目录》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为加强政府对租赁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发(1997)11号、内党发(1997)2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内价费发(1998)35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乌兰浩特地区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一、征收土地租金的原则。坚持“地价位起步,全方位收缴”的原则。通过全面征收,转变观念,理顺关系,强化监管,增强执法权威性和有效性,更好的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的健康发展。二、征收范围。乌兰浩特市区内,属下列用地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土地租金。1、商业、贸易、饮食等服务、加工、金融、旅游业用地;2、文化娱乐设施、场所用地;3、工业、仓储用地;4、住宅用地。三、征收标准:根据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用地者的实际承受能力,征收标准按内价费发(1998)35号文件规定减半执行,并按月征收。在上述第二项中1.2类用地,一级土地1.25元/平方米.月,二级土地0.84元/平方米.月,三级土地0.42元/平方米.月。

  乌兰浩特土地租金征稽处成立于2000年3月,土地租金征稽处的职能是对乌兰浩特地区收取年地租。自2000年开始对乌兰浩特地区商服业用地征收年地租。在领导和全体征稽处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成效。每年都收上百万。并在2000年获得了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1年被乌兰浩特市规划土地局党总支委员会授予“先进集体”称号。2002年被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5年被共青团乌兰浩特市委员会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2006年被乌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十佳窗口单位”称号。2007年被乌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十佳窗口单位”称号。征稽处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了潜在的危机。近三年收费情况不容乐观。2007年收费额:1086798.87元,2008年收费额1002300.00元。2009年收费额为83万,2010年同期与2009年比也有所减少。之所以在近几年收费额逐年减少,其一,是因为上市公司逐年增多,例如:石油公司、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新华书店等,上市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及授权经营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不收土地租金。其二,2002年以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都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意味着不能按年收取年地租。其三,随着城市的不断繁荣与发展,城市大面积开发,导致原有经营性用地大大减少。据统计,2007年到2008年全市因开发减少544宗经营性用地,面积17000平方米。从而减少土地租金30多万元。 2008年、2009年,仅在乌市铁西街就修了八条路,每条路两侧需要拓宽,原划拨的经营性用地512宗所剩无几,几乎收不到年地租。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在国有土地资金严重流失的情况下,局领导、处领导广开思路深挖费源,积极想办法,减少土地租金的流失。对受当时经济条件所限,对内价费发(1998)3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原划拨的工业、仓储用地虽纳入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但没有明文规定,至今未征收年地租。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乌地区的经济正高速发展,各行各业兴旺发达,土地有偿使用的效益日益显现。也就是说,对原划拨的工业、仓储用地推行有偿使用,征收年地租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尽快要积极努力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对工业、仓储用地征收年地租,这将对乌地区的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会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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