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4】
弟弟砍死父亲,哥哥大义灭亲,妹妹篡改遗嘱,父亲遗产归谁?
【问题提示】
适用《继承法》第7条规定时应注意什么?
【案例介绍】
杨某早年丧偶,未再娶,很不容易将两儿一女(杨某光、杨某辉、杨某娅)拉扯成人,并帮助他们成家立业。2002年退休后,杨某利用自己积蓄独自设立了一个百货商店,由于杨某为人厚道,有经商头脑,加之商店地处闹市区,因此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杨某辉从小被杨某娇惯,养成恶习,对家庭和工作不负责任,而且吸毒,经常到父亲商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杨某。大儿子杨某光家庭责任感和事业心都强,并孝敬老人,他对弟弟杨某辉的习性和行为一直心含恨气。一次杨某辉因犯毒瘾发作又来店里要钱,杨某硬是不给,杨某辉拿刀就砍,致杨某头部多处受伤而当场死亡。大儿子杨某光恰巧路过商店看见父亲惨死状况,气愤之极,当即冲进商店将杨某辉打死(此后被判有期徒刑15年)。在外省工作的女儿杨某娅回家在办理父亲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亲笔遗嘱,表明“两儿一女”平分遗产。于是,杨某娅偷改了遗嘱,为自己增加了2万元的继承份额。
在分割遗产时,杨某光之妻金某发现遗嘱有篡改迹象,随即向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报告了情况。杨某娅非常害怕,后承认自己偷改遗嘱事实。于是,金某认为,杨某辉砍死父亲,杨某娅偷改遗嘱,该兄妹均无权继承,遗产应单独由杨某光继承。杨某娅认为,虽然自己偷改遗嘱,但情节不严重,应有权继承。因此,该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秉公裁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辉故意杀害父亲,杨某光出于义愤打死杨某光,杨某娅篡改遗嘱后承认违法事实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决杨某光和杨某娅共同继承父亲遗产,杨某辉无权继承。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如何适用《继承法》第7条规定,从而确定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问题。
一、对继承权丧失的理解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权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的资格。
《继承法》第7条中规定,由下列行为的,应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威胁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本身就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因而,无论继承人出于何动机而产生杀害故意,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将丧失继承权。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部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也可确认遗嘱部分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该必须条件是:主观动机是争夺遗产,有杀害的故意。如果为了争夺遗产只是伤害的故意或者其他过失杀人的,不应丧失继承权。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我国公民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干涉和破坏。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直接侵犯了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如果属于一般情况,未产生严重后果,可以不按丧失继承权处理。
二、本案如何适用继承法有关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1.杨某娅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本案中,杨某娅虽有偷改遗嘱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故不丧失继承权。
2.杨某光虽被判刑15年,但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杨某光打死杨某辉的行为的动机是因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之极。因此,杨某光不丧失继承权。
3.杨某辉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因杨某辉刀砍父亲头部多处,有杀害被继承人故意和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当被剥夺,该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综上所述,本案中杨某的遗产由大儿杨某光和女儿杨某娅共同继承。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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