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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庆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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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0-05-18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辩护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案发当晚,被告人是受受害人的邀请去她家做客,盗窃行为是临时起意,事前没有任何预谋。第二,分析被告人盗窃的原因,是由于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期限到期,急于归还透支的款项,才一时冲动盗取受害人的银行存款。再者,被告人之前没有任何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此次盗窃属于临时起意的初犯、偶犯。因此,主观恶性较小。 2、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盗窃的款项案发后已经由其母亲对受害人进行了补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亲自向司法机关写信,希望能够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并且表示愿意亲自出庭为被告人求情。 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到案后在列次的笔录中均对自己的行为作了如实的供述,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被告也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不已,这充分说明被告的认罪态度积极,不致再有盗窃或其他危害社会的可能。 4、被告人年纪尚轻,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被告人年仅24岁,刚刚踏上社会,由于其对法律的无知导致盗窃行为的发生。被告人案发前,一直是个品行良好的公民,正因为此被告人和受害人才成为了好朋友。这次犯罪对于她这个年龄的女孩子来说,已经给了她沉重的教训,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小。 二、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首先、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盗窃数额不太大等因素,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符合适用缓刑的标准。 其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她已经对其因一念之差而走上犯罪道路深感懊悔。经过这段时间的反省,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对因此给被害人、家人带来的痛苦和不幸深表歉意;同时她也表示她会牢牢记住此次的教训,改过自新,以不负家人、朋友对其的厚爱。 第三、在被告人羁押期间,受害人多次向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表示希望能够对其宽大处理。作为被告人的好朋友,受害人不但没有因此事嫌弃被告人,而且对其人品还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被告人是一时糊涂才做下错事。这也说明被害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再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害人的意见。 第四、被告人的家人也愿意承担对其的帮助及教育任务。她的母亲和姐姐书面表示愿意帮助被告人改变人生观、价值观,使其能重新融入社会。在此,辩护人再次提请法院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的父亲身体一直不是太好,其母亲害怕被告人的事情对其父亲造成较大的刺激,导致不好的后果,到目前为止,一直谎称被告人遭受了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被告人的事情一直隐瞒着其父亲。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实事求是,真正体现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并符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辩护人、被告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叶俊庆 xx年 xx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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