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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均昌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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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委托人应向律师承担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2-12-21

刍议委托人应向律师承担的义务

案情介绍:原告自20003月份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未签劳动合同。20055月,原告与某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并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430日,被告在原告距自己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6天的时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用、补交社会保险等费用约57225.78元。后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加班的时间。但是,在举证、质证阶段,当被告出示一份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又到某机构登记自己处于无业状态,并签字承诺确认。原告的代理律师对这一情况显然在事前被原告隐瞒,导致其非常的被动。针对这种情况,不禁让笔者唏嘘不已,对于委托人在委托律师时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令人心情沉重。笔者个人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委托人的权利也就是律师的义务,律师的权利也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委托律师时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委托人应向律师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也就是说,委托人在委托律师为其代理参与诉讼活动,就应当如实的将与该委托的案件有关的事实都要向律师予以告知。委托人如果故意隐瞒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证据,就可能会导致其面对败诉的危险,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因事先不知情,在法庭上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除了要对案情进行缜密的分析外,还要做一个谈话笔录,让委托人进行确认签字,然后在归档保存。即使将来因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出现其他的原因,甚至是委托人到律协投诉,都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使用。

第二、委托人应向律师提供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义务。

为了便于律师较为全面的了解、分析案情,顺利的完成相关委托事宜,就应当如实的向律师提供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一个案件的胜负与否,关键在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齐全,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能够形成一个有利的证据链条。因此,这充分说明证据材料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如果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伪造相关的证据材料,造成律师不能全面、客观的分析案情,就可能会为自己的案件带来不利的后果。即使是非诉案件,委托人也应当如实的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一定要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原件返还给委托人,只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即可。

第三、委托人应当承担律师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义务。

委托人对于律师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当予以接受。因为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其缔结的,委托人是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权利就应当由其享有,义务就应当由其履行,责任就应当由其承担。况且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已经将案件的具体情形、有利或不利的法律后果,以及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风险等都已经向委托人予以明示。因此,委托人对于最终的法律后果承担义务。

第四、委托人有向律师支付相关代理费用的义务。

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最主要的义务。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一方享有权利,也应该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对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在律师诉讼代理合同中,律师的收费除了要与自己付出的劳动时间相匹配外,还要严格遵循有关部门颁布的律师收费标准。委托人在接受律师的具体报价正式建立委托合同后,就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律师费。对于律师办理案件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也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实报实销。即使合同中约定的是风险代理,律师在订立合同时向委托人作出必要提示和告知后,委托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付费义务。

综上,通过此次庭审观摩引发笔者对于委托人向律师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律师在诉讼的过程中的被动。这就提醒笔者这样的年轻律师在将来执业的过程中,除了要掌握法学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外,还要学会与委托人进行良好的沟通,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全面了解案件的详细信息。同时,一定要注意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把每个案件竭尽全力的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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