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朱灿兴,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生,住址,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虹桥村秦家桥51号。
被申请人: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马晓波 , 职务:局长。
第三人: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具体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颁发的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29日,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强制拆除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申请人未见到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拆迁许可证。2012年11月29日申请人从靖江市国土资源局给予的《答复意见书》中得知:被申请人在2007年4月为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颁发了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不具有拆迁人的主体资格。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作为拆迁人属于拆迁主体错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第3款、第10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的规定,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是隶属于靖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其本身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人,因此其不能成为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
二、被申请人在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形下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3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只能从事本辖区的土地储备工作,而不能从事项目的建设,另土地储备项目也不属于建设项目。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规定,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首先要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也就是说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取得拆迁资格的前提必须是有明确的建设项目,是“为建而拆”,而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是“为储而拆”,拆迁时还不知道建设项目在哪儿。从程序上来说,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涉案土地进行收储时,系在建设项目不确定、开发项目未取得批准、建设单位没落实、建设项目手续不齐备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被申请人在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形下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未依法发布公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为第三人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未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局依法决定。
此致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
2012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