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赔偿项目 |
证据要求 |
赔偿条件 |
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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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费 |
事故发生后入住的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病历卡,姓名要与事故认定书上一致,如果转院的要证明必要性或经被告、交警同意。 |
自行从药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交强险以外,根据责任认定书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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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护理费 |
住院期间护理费一般按一人计算,但是重症病人要求医院开证明由二人护理的可以认定,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
住院期间没有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后护理必须要有医院证明或护理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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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误工费 |
要求医院出具建休证明,如果安装内固定的,第一次手术后与第二次手术之间要有连续误工证明,如果出院时忘了要求医院开的,补开也可以认定,但举证时会被动些。 |
法律规定是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要证明“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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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费 |
要求时间上与事故时间相吻合,如果是包车费、长途汽车费,则时间、地点与就医、被害人所在地、签定地等一致。 |
主要是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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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宿费 |
要求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人住宿时名字、时间、地点与发生事故相吻合或与被害人住院抢救时间相吻合及费用的合理性。 |
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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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依据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情况只有住院者本人享有。 |
以住院时间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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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必要的营养费 |
法律没有规定营养费的证据要求,一般情况下参照医疗建议,可要求注明需要加强营养帮助恢复。 |
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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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残疾赔偿金 |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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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残疾辅助器 |
要求合理性,主要有国产和进口之分,一般只支持国产的,但是如果能从技术上证明只能适用进口的,也可得到支持。 |
要证明必要性、合理性可根据辅助器配制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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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康复护理费 |
要求做一个护理鉴定,一般做伤残鉴定的地方可以做。 |
要看鉴定结果,依据不同的护理等级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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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继续治疗费 |
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建议及继续治疗费用,也可做继续治疗鉴定。 |
一般情况下能与案子一并处理。但是一方提出治疗费争议时,被害方要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只能按实际发生之日另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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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要求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并且被害人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主要看受伤的部位是否直接影响正常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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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精神抚慰金 |
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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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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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亡的,附加以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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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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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做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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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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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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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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